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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陷“捐赠门”向《公益时报》索500万


[  中国广播网    更新时间:2009/10/25  ]    ★★★

  同时,农夫山泉也认为他们从来没有宣称也没有向公众承诺过要将活动2001年持续到2008年,从2001年到2007年共搞过三届的一分钱捐赠。捐赠的主题和对象都不一样。

  周立:我们从来没有说过这个活动是每年的,而且都是一届一届的,每届不同的主题,是我们连续的活动,得拿出证据来。我觉得没有告诉证据,是凭感觉,而且我觉得最可气的是,他(《公益时报》)应该跟我们证实一下,说你活动是怎么样的,再说06年的时候活动的报道非常清楚,为什么06年的时候当时不来讲这个事情,他到09年的时候来讲我觉得这个活动是连续的。

  争议三:媒体报道是否客观真实

  争议三,媒体报道是否客观真实?农夫山泉认为《公益时报》没有经过查证就随便去置疑这是不负责任的。

  周立:在完全没有采访过我们的前提下就发布这样不负责任的报道,我们当时比较生气,他(《公益时报》)说的理由要捐多少要捐多少,这是完全没有理由强加给我们的东西,突然就提出质疑,我们觉得是恶意的。如果说是一个善意的质疑的话我觉得不可能这样发生的,因为起码采访的原则对一般事实的了解要做的,虽然你有这个权利,但是不可以随便说话,总要对事情进行求证,必然的求证,尤其是像公益时报这样的,这样公益时报的报纸我觉得应该要履行这样的职责。

  《公益时报》认为自己的报道客观真实,自己的置疑有理有据。

  《公益时报》:我们记者采访从上到下三个人,其实《公益时报》并不是新怎么样,只是当做一个案例大家做研究,我们这里面有严格的电话记录,什么时间给谁打电话,怎么打的,怎么回事儿,我们记者做了原始的记录,甚至不光我们的记者采访,还有其他的媒体采访他们的过程,包括一些视频记录等一些东西都做了完整的数据,都提交给了法院。

  律师解读:两点原则判断《公益时报》是否侵权

  农夫山泉与《公益时报》沸沸扬扬的媒体事件也引起了法律届人士的关注,中国之声连线了消费者律师协会团的团长邱保昌先生,从一个律师的角度解读农夫山泉状告《公益时报》这件事情。

  邱保昌:我认为法律赋予了公民和媒体的相应的权利,民法通则101条就规定了,公民法人享受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义权,也就是说法人的名誉权也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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