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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裸的隐瞒? 泛海建设业绩变脸迷雾


[ 朱益民 21世纪经济报道    更新时间:2009/3/21  ]    ★★★

 

劫后余波

泛海建设业绩预测变脸及其背后的种种变故,对怀着无限憧憬在资产收购前后杀入的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劫数。

3月3日,泛海建设发布2008年业绩未达盈利预测目标说明公告,为公司资产收购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信建投证券和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公开致歉。

至此,泛海建设业绩盈利变局似乎至此可以画上一个并不完美的句号。然而,遭遇此劫的投资者在倍感无奈之余不禁发问,对重大资产收购业绩盈利未达预测目标的责任追究,难道仅是相关责任方一纸致歉就足够了吗?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大资产重组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泛海建设大股东到底要不要对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按协议补偿,你要看资产收购交易报告数是否有事先约定,此外还要注意泛海建设重大资产收购方案是否在新的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出台获准的。”深圳某证券公司资产并购部门负责人提醒记者。

遗憾的是,在泛海建设资产收购交易报告书中无法看到相关资产实际盈利不足利润预测数的补偿内容。

在相关资产实际盈利不足利润预测数进行补偿问题上,向泛海建设出售资产的大股东则非常幸运,因为资产收购方案是在新的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生效前被批准实施的。

那么,泛海建设业绩大变脸一点其它责任都不需要承担吗?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重大资产重组办法亦明确,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开致歉信中指出,泛海集团管理层根据最佳的估计,编制了2008年的盈利预测。公司管理层认为,2008年盈利预测的最佳估计是建立在2007年我国宏观经济和房地产行业运行情况良好,房地产市场成交活跃,房价持续上涨的基础上,基于我国宏观经济和房地产行业在2008年甚至更长一段时期内的持续稳定发展的乐观判断,在2008年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状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动的假设下,对2008年度净利润做出了乐观的预测。

“专业人士进行预测是不能基于某种单一市场情景假设推断结论,应该充分考虑市场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有利和不利因素变化影响,仅从预测前提假设情形看,公司的业绩预测缺乏应有的谨慎、稳健精神。此外,在泛海建设正式获得批准实施前,2007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和市场变化,早已充分显露,作为负责的上市公司和投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有责任也完全有时间在最终过会之前对过于乐观的最佳估计假设进行修正。”上述并购部门负责人强调。

2月12日,泛海建设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公司发债融资的特别议案,其再融资的战车重新执着地隆隆启动。若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泛海建设债券融资能否顺利获批必然存在较大变数。

泛海建设董事会秘书陈家华就此信心十足地表示,“我们发行债券完全符合有关规定,而且事先和证监会做了沟通。”

深圳一个持有泛海建设被高位套牢的个人投资者向记者表示:“对未达业绩盈利预测上市公司限制再融资,真正吃亏的是我们散户,而那些真正违规责任人尤其是大股东根本没有受到相应处罚。”

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对泛海建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对大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披露有误且不完整,上市公司只是在后来发布的2008年年报中进行重新披露更正,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没有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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