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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混业经营大门


[  金融时报    更新时间:2005/4/7  ]    

    随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3家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即将诞生,引发的不仅是基金业版图的大变动,更将对资本市场的格局产生深刻的影响。事实上,在股票市场上,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已经取代了证券公司成为市场的投资主流;在债券市场中,商业银行虽然长期占据投资的主导地位,不过基金成长速度明显超过债券市场的扩张增速逐年上升。如果银行系基金初期以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为主,那么基金占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份额还有望进一步上升。


  同时,由于银行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天然联系,银行系基金的出笼有可能促使基金交易方式的重要变革。现行基金除了开放式申购和赎回外,只有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一个途径。当银行系基金采取纯债券基金或货币市场基金方式时,银行购买该基金与购买债券和货币市场其他交易品种无异,因而可以大量持有。有了这些条件,银行系基金产品在银行间市场的上市流通也就成为可能,从而打破基金产品跨市场流通的限制,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的统一互联。不仅如此,由于银行间市场是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场所,把银行系基金产品引入银行间市场,在显著提高其流动性的同时,还可以为其成为公开市场操作工具创造条件,并进一步刺激银行系基金的发展。


  但是,市场对银行系基金公司的即将问世也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题,如银行风险防范体系需要重新构建、银行系基金的托管运作机制等等。


  毫无疑问,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之后,银行与自己控股、参股的基金公司之间更容易形成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这将对商业银行应对跨市场风险、防范内部风险传染与外部风险溢出能力提出新的挑战。一旦由于控制不力而引发内幕交易和道德风险,将对商业银行的信誉有所损害,也不利于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银行系基金公司设立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只要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跨市场风险完全是可以掌控的,系统性风险发生概率将会大大降低。


  专家指出:一是应严格隔离商业银行与其下属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运作业务,经营场地和人员要相互隔离,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二是应严格隔离双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要严格进行账簿分设;三是应严格控制资金的流动,禁止或者限制商业银行向其旗下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除投资以外的资金投入或者授信。


  另外,银行系基金托管问题也变得突出重要了。众所周知,基金托管在基金运作机制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我国现有基金模式下,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一般由证券公司等非银行机构发起;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托管、操作监督和账务复核等多项职能,目前全部由商业银行担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身份和职能严格分离,构成基金内在独特的制衡结构。这一机制在实践中对防止挪用基金资产,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发挥了切实的作用,并为基金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现在银行系基金发起人不再是非银行机构,而是商业银行。尽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直截了当地规定“设立基金的商业银行不得担任该基金的托管人”,可是银行之间的交叉托管可能引发的利益共谋和利益冲突问题又相应地出现。因此,完善制衡机制、实行制度性预防是基金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


  尽管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将面临许多问题,但是,银行系基金公司的起航对整个金融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因为,银行业介入基金业本身,可以说是某种体制的创新,这种创新意味着混业经营大门已开启。


  从国际上看,混业经营是西方国家金融体系的趋势。从各国实行的混业经营模式看,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为综合型银行模式,是指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置若干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另一种为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全能银行模式,它是指在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外设立若干个子公司,从事银行、基金、证券和保险等业务。我国银行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模式最可行,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可以作为银行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型的一个试点。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首批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的诞生,我国证券业将获得新鲜血液,我国银行业也将迎来一个明媚的春天。  (FN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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