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渠道开放的希望
事实上,信托公司介入租赁业务的时间已不短暂。2002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信托计划。信托公司集合委托人资金,按照合同医院的要求,向GE(通用电气)购买医疗设备,在第三方回购条款保证情况下,由合同医院承租医疗设备,以医院租金和其他收入回报委托人。这一模式后来被多家信托公司采用。
但是,在屈延凯看来这远不够完美,因为没有租赁公司和银行的参与。如果租赁公司筹集资金购买出租设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再拉动银行2倍甚至3倍的贷款,这样就可以产生杠杆效应,降低财务成本,扩大收益区间。
“现在这样横向合作的很少,慢慢会有的。”屈延凯说,“我现在正在‘游说’保险资金参与进来,保险公司很有兴趣,但还需要监管部门的批准。”
屈延凯这样向保险公司“推销”融资租赁:保险资金做飞机、轮船、轨道交通等设备的融资租赁是最合适的,可以在投资组合中加入一定比例的融资租赁,如果拉动更多的银行资金,提高财务杠杆,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将创造更多的收益,同时通过计提折旧创造更多的节税资源。
担保机构也进入屈延凯的视线。担保机构通过提供债权实现的保障促成交易而获得生存和盈利空间。在融资租赁中,一个债权,可以涉及两个交易,甚至三个交易、五个交易都可能,包括贷款担保、余值担保、余值回购、回购支付、保理等等。“其实核心就是债权实现,把金融链条和产业链条连接起来。”
虽然多种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融资租赁业务的链条,但李思明认为,要真正触及融资渠道多样化的问题,前提条件是资本市场要开放;对于融资租赁来说,就是租赁公司应该具备金融机构的地位,能够进入资本市场,参与到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等市场;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是多样化的,包括期限长短、有无抵押等类型。
“国内的金融创新还处于早期,银行之间也主要是纯信用的拆借,没有很多的金融产品在交易。”李思明说,证券化产品也可以有很多种,比如债权、股权等资产的证券化,但这需要交易平台,需要资本市场的开放。
目前,商务部管辖的10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都没有金融牌照。银监会管辖的12家融资租赁公司具有“金融租赁”牌照,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其十一项业务范围中包括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等。
“但是我们目前的‘融资渠道’基本上只有资本金。”一位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高层告诉《第一财经日报》,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不能向母公司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在目前的信贷环境下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也不大;这些新成立不久的租赁公司暂时也没有同业拆借资格,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