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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改革十大深层次问题待解


[  中国经济时报    更新时间:2008/1/28  ]    ★★★

  问题之五,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电信业是一个技术性较强的行业,与公众相比,电信运营商具有在电信技术、业务成本等方面的信息优势。但同时,应看到电信业属于公共服务行业,因此,其价格的构成应充分透明。举办听证会有助于形成公民参与决策的渠道和机制。但是,博弈论告诉我们,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前提是重复博弈。在一次性博弈中,当事人是不会讲信誉的,只有在多次博弈中,参与博弈的人才有足够的耐心看中未来的收益,信誉机制才起作用。

  问题之六,行业法律框架亟待完善。我国至今没有一部规范行业行为的《电信法》,只有不透明的内部法规,难以对市场竞争进行有效规范。按照公共经济学理论,电信价格受到管制,应该多举办一些价格听证会。问题在于,听证制度对最终的决策将产生何种程度的影响,目前仍然缺乏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如果电信运营商没有受到法律上的约束,那么,暗箱操作就难以避免。

  问题之七,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信核心技术。我国电信企业拥有世界一流的网络资源,却不掌握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企业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缺乏业务商业模式的创新机制,用于知识产权的研发投入少。中国电信技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外贸依存度高,达25%左右。

  问题之八,垄断使电信从业人员的待遇偏高。现在垄断行业平均工资加上社会福利是其他行业的5-10倍。在世界移动通信业中,净利润超过10%的很少,像美国最大的移动通信企业,利润率只有1%,而在中国却达到20%以上,电信职工的年薪均值达到5.577万元,居各行业榜首。传媒披露的中国网通山东分公司月均工资基数2.13万元,月人均缴存公积金6389元。

  问题之九,与国外相比,中国电信的服务质量需提高。须知,电信出售的是服务,服务质量关系电信存亡。而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电信业不是一个技术服务性行业,却是一个资源垄断性行业。没有将成本、服务规范向广大消费者进行细致说明的习惯,却有依照内部规定制定不合理收费的行为,与国外先进的运营商相比,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问题之十,对弱势群体优惠不够。中低收入的用户已构成电信用户的绝大多数。被电信企业称为“低端用户”的社会低收入群体,对资费特别敏感,在电信用户委员会收到的用户资费投诉中,这类用户占的比例最大。现在电信部门对机关大客户有优惠,有的包月到五块钱,费用很低。笔者认为应该把优惠给弱势群体,而不应该给强势群体以更大优惠。

  加快电信业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中国电信业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可以说,新一轮的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不仅涉及微观层面,而且涉及宏观层面,已不是一个要不要改革创新的问题,而是必须加快改革的问题。因为,中国电信业改革的组织者和推动者来自计划经济的内部,当改革到这一层次时,既得利益集团会本能地反对,他们并不代表现代信息文明,也不代表国际惯例,只代表小团体的权力和利益。因此,必须设计制度,冲破既得利益集团设置的障碍。

  首先,建立综合电信监管体制。面对信息社会中传统电信网、计算机互联网、有线电视网三网合一的趋势,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三网融合”的综合电信监管体制。建议合并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相关职能,成立中国电信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息产业部的电信监管职能和广电总局对广播电视的监管职能统一归口管理。

  其次,向民营企业全方位开放市场。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各类社会资本(指政府资本和企业自留资本以外的资本)从20世纪80年代占电信投资的20%上升到90年代的55%;同期,政府投资从15%下降到5%,行业内部自有资金比例从65%下降到40%左右。可见,为发展计,电信改革应加快向民间资本开放的步伐。

  再次,不能依照官员标准选拔信息产业企业家。企业家最重要的是善于经营,又有创新意识。信息经济属于新经济,经理人职业化、市场化是趋势,而不是依照官员标准“任命”信息产业企业家。

  第四,加快出台《电信法》及相应的配套法规,完善相应监管机构的建设。只有加快电信业制度建设,将改革尽快纳入法制轨道,才能营造公平合理、高效有序的现代电信业竞争环境。

  最后,改革重在民生。不仅要降低手机长途漫游费,而且应依照国际惯例,将固话、移动月租费全面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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