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哲学家曾有过这样的经典论述:“世界上最难的两件事,一件是把自己的思想装进别人的脑袋里”,因为这需要借助传播的魅力;“另一件则是把别人的钱放进自己的口袋里”,因为这需要深厚的营销功力。
娱乐产品的魔力在于它不像一般的产品,只有一个维度的含义。由于本身属于精神产品,所以它还带有增值的“媒体”功能,也就是说相较市场中的其他产品来说,它拥有媒体价值。如果把它当成产品,它自身需要遵循市场规律,进行营销;如果把它作为媒体,它又可以帮助别人进行营销。站在娱乐产品制造商的立场看,这一特性让娱乐产品具备了强大的增值潜力。单就最为大众化的娱乐方式——影视来说,有资料表明,美国电影业总收入中约20%是从影院的票房收入中获得的,而有约80%则是由非银幕营销所得。根据市场研究公司PQ媒体公司估计,1974年,美国植入式广告业务的价值为1740万美元,到2005年已经增至35亿美元。到2009年,该数字可能达到近70亿美元。美国CBS主席预言:“美国主要电视网的电视剧将有75%的资金来源于植入式广告。”在大洋彼岸,各种电影、电视剧、颁奖典礼、音乐剧、话剧、演唱会、游戏,都已经全面地、大规模地吸入了各种品牌的各种商业信息。且不去计算国外品牌在诸多娱乐营销投入中获得的品牌增值数据,再回头看看蒙牛,2005年蒙牛的千万投资换回来的除了20亿的销量,还有品牌增值7个亿的高额回报,这无疑是传统广告望尘莫及的“效率”。
然而这些真谛的运作在中国市场上的全面开启,却遭遇了令人痛心的忙乱。娱乐营销本身并不是一场简单的营销运动,它的高效率在于将无穷的想象力和缜密的科学性整合在一起的威力。娱乐营销的门类很多,按照目前已有的、比较公允的分类法,其实涵盖了八个领域,即“电影营销”、“电视营销”“音乐营销”、“演艺营销”、“数字娱乐营销”、“娱乐化体育营销”、“节庆营销”以及“娱乐场所营销”,并不仅仅限于一场别开生面的、属于“演艺营销”范畴的选秀运动。相对而言,电影、电视剧掌握了大多数中国人的眼球,作为最为大众化的娱乐方式,在娱乐营销的事业中率先出击,也算众望所归之事。
尽管好评如潮的《天下无贼》为制作方带来了4000多万的赞助收入,并将长城润滑油等品牌展现在观众视野中,打响了“中国植入式广告第一枪”,但操作方式都还过于初级。多亏马云急中生智,“用支付宝,天下无贼”的亮嗓一喊,才喊出来和《天下无贼》交叉营销的品牌效应。反而是出资不菲的宝马,由于监控和指导不力,在《天下无贼》中只换来了一句经典嘲笑:“开好车的就是好人吗?”——这足以让大多企业在杀入娱乐营销时要进一步关注策略和方法。
在开发娱乐产品的增值潜力时,如何评估它们所带来的传播力,以及这些传播力在和形形色色的品牌扭合中,如何才能实现品牌传播价值最大化?谁来监控这种“植入”的实施?这些问题,是娱乐营销站在春天的门槛边徘徊的症结所在;解决这些问题,也是中国娱乐营销良性发展的必备条件。在我们发动的这场调查中,几乎所有的人都在害怕和担心这些问题。良药和毒药,只在一念之间,分寸把握的科学化,谁来执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