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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规则


[  四川现代物流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6/3/17  ]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则
(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951222日通过)

  欧洲联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
  考虑到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的诸规则和依照条约第235条通过的适用于农产品加工产品的诸规则,以及特别是那些规则中允许偏离边境保护措施,完全可由在那些规则中规定的措施所取代的一般原则的规定;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
  (1) 鉴于通过欧洲共同体第242388号规则,理事会采用了共同规则,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的或补贴的进口产品;
  (2)鉴于那些规则是根据现存的国际义务、特别是那些产生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称为关贸总协定)6条、实施关贸总协会第6条的协定(1979年反倾销法典)以及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定(关于补贴和倾销关税的法典)的国际义务而被采用的;
  (3)鉴于1994年结束的多边贸易谈判已导致订立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因此根据新协定修订共同体规则是恰当的;鉴于根据有关倾销和补贴的各自新规则的不同性质,在这两领域内有一套单独的共同体规则也是需要的,鉴于随之而来关于反补贴和倾销关税的新规章被包含在一个单独的规则中;
  (4)鉴于为了维护关贸总协定所建立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则时须考虑共同体多数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则;
  (5)鉴于有关倾销的新协定,即1994年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新的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鉴于考虑到这些变化的程度并为确保严格地和明确地实施这些新规则,应尽可能地将新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共同体立法中;
  (6)鉴于需要就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鉴于这一价值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以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有代表性的销售为基础;鉴于明确国内销售可视为亏本和不予以考虑的情形,以及明确可以求助于剩下的销售、已创立的价值、或向第三国的销售的情形是有用的;鉴于即使在启动情况下规定成本的适当配置也是合乎需要的,鉴于对"启动"的概念以及配置的范围和方法制定指导也是适当的;鉴于创立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出被用于确定销售量、一般成本和管理成本以及应包括在该价值内的利润幅度的方法;
  (7)鉴于在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正常价值时,似乎比较稳妥的办法是,宣布选择适当的将被用于这一目的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规则,在不可能找到适合的第三国时,规定可在任何其他合理的基础上来确定正常价值;
  (8)鉴于规定出口价格和列举某些调整是有用的,这些调整将在那些认为必须从第一个开放的市场价格中重建出口价格的情况下实行;
  (9)鉴于为保证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列举可能影响价格和价格可比性的那些因素,制定应该何时及如何进行调整的特别规则,包括应避免任何重复调整的事实;鉴于虽然各个出口价格因其客户、地区及期限等原因不同时仍可以与一个平均正常价值进行对比,但也有必要规定,可以使用平均价格进行比较;
  (10)鉴于对那些与确定倾销进口商品是否已引起实质性损害或正威胁引起损害可能有关系的因素制定明确和详细的指南是可取的;鉴于在证明有关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水平对共同体某一产业所遭受的损害负有责任时,应注意其他因素特别是共同体现有市场条件的影响;
  (11)鉴于限定共同体产业术语和规定与出口商有关系的当事人可不算入这一产业以及限定有关系一词的含义是可取的;鉴于也有必要对以共同体一个地区的生产者的名义进行的反倾销行动作出规定,以及也有必要对这一地区的范围制订指南;
  (12)鉴于有必要规定什么人可以提起反倾销申诉,包括共同体产业应该支持的程度,以及该指控应包括的有关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信息;鉴于规定有关驳回申诉或者开始诉讼的程序也是有用的;
  (13)鉴于有必要规定利害当事人应得到关于当局所需信息的通知,应有充分机会去提供所有有关证据及捍卫其利益的方法;鉴于明确制定在调查期间应遵循的那些规则和程序也是可取的,特别是如果利害当事人的意见和信息将被考虑,利害当事人在一个特定期限内据以进行自我通报、发表意见和提供信息的那些规则;鉴于规定利害当事人可以获得并评价由其他利害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的条件也是合适的;鉴于在收集信息方面成员国和委员会之间应当进行合作;
  (14)鉴于有必要规定可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这种征收不早于开始之日起60天和不晚于此日后9个月的条件;鉴于因行政管理的原因,有必要规定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情况下或者直接征收期限为9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征收期限为6个月和3个月两阶段的临时反倾销税;
  (15)鉴于有必要规定接受消除倾销和损害的承诺以代替征收临时或最终反倾销税的程序;鉴于规定违反或者撤销承诺的后果以及在有违反承诺之嫌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以补充调查结果情况下可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也是适当的;鉴于在接受承诺时应注意提出的承诺及其实施不会导致反竞争的行为;
  (16)鉴于有必要规定不论是否采取最终措施,案件通常应在开始调查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并决不能超过15个月;鉴于在微量倾销或在损害可予忽略时应终止调查或者诉讼,说明这些术语是适当的;鉴于在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必要规定终止调查,在征收较少数额的反倾销税就可消除损害的情况下,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应低于倾销幅度,以及有必要规定在抽样的情况下计算反倾销税程度的办法;
  (17)鉴于有必要规定如认为适当时可追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有必要说明那些可能引起追溯适用反倾销税以免削弱将适用的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情况;鉴于也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可追溯适用于违反或者撤销承诺的情况;
  (18)鉴于有必要规定反倾销措施5年后将终止,除非复审调查表明这些措施应继续下去;鉴于在有充分证据表明情况变化的场合,也有必要规定期中复审或调查,以确定是否同意退还反倾销税;鉴于作出如下的规定也是合适的,即在任何必须重建出口价格的重新计算倾销中,如反倾销税反映在受共同体反倾销制裁的商品的价格上,该反倾销税不应作为在进口和转卖期间发生的成本;
  (19)鉴于在出口商通过补偿安排方式承受反倾销税和反倾销措施不反映在受共同体反倾销制裁的商品的价格上时,有必要对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重新估算作出特别规定;
  (20)鉴于尽管一个单独的关贸总协定部长决定承认规避是一个问题并已将其提交到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去解决,但1994年反倾销协定并没有包括关于规避反倾销措施的条款;鉴于迄今在此问题上多边谈判的失败和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对此还未作出结论,从而有必要在共同体立法中增加新的条款,以解决包括在共同体或者在第三国进行的以规避反倾销措施为主要目的简单货物装配在内的实践;
  (21)鉴于在市场条件出现暂时性变化,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暂时显得不合适的情况下,允许中止反倾销措施是可取的;
  (22)鉴于有必要规定被调查的进口货物应当进行进口登记,以便随后能够对这些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措施;
  (23)鉴于为确保正确实施反倾销措施,成员国必须监督并向委员会报告处于调查中的或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的进口贸易以及依照本规则所征收的反倾销税数额;
  (24)鉴于有必要对在例行的和特殊的调查阶段咨询委员会的协商作出规定;鉴于该委员会应当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并由委员会的一名代表担任主席;
  (25)鉴于规定核实视察去核对所提供的有关倾销和损害的信息是可行的,但这种视察应以对收到的调查表作出适当的答复为条件;
  (26)鉴于在当事人或者交易数目巨大的情况下为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而规定抽样是必不可少的;
  (27)鉴于有必要规定,在当事人不能令人满意地进行合作时,可以使用其他信息去建立调查结果,该信息与当事人合作情况下相比可能对该当事人较为不利;
  (28)鉴于有必要对处理机密信息作出规定以便商业秘密不被泄漏;
  (29)鉴于制定适当向那些有权得到这种待遇的当事人披露基本事实和审议的规定是必不可少的,以及鉴于这种披露应适当考虑共同体内作出决定的过程,并在允许当事人为其利益辩护的期限内进行是必不可少的;
  (30)鉴于规定一个可在其内辩论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包括消费者利益在内的共同体利益的管理体系,和规定一个必须提供这类信息的期限以及有关当事人的批霸权是审慎的;
  (31)鉴于理事会通过制定19941222日欧共体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28394号规则,废除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第242388号规则,并建立了一个新的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共同制度;
  (32)鉴于欧共体第328394号规则条文中的重大错误在公布时很明显;
  (33)此外,鉴于该规则已经两次修改;
  (34)鉴于为了明确、透明和法律确定性,该规则因此应被废除和取代,但这不影响根据该规则或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第242388号规则已提起的反倾销诉讼。

  特通过本决议:
  第1

  原 则
  1.反倾销税可适用于所有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而引起损害的倾销产品;
  2.如果一个产品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为该出口国确定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就将被认为是倾销产品。
  3.出口国通常应该是原产地国。然而,它也可能是一个中转国,但不包括,例如,产品仅仅运输途经的国家,或者相关的产品不在该国生产的国家,或者在该国对这种产品没有可比的价格。
  4.为本规则的目的,相似产品一词应被解释为是指在所有方面均与审议中的产品相一致的产品;或者在不存在这种产品的情况下,别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均与审议中的产品相一致,但其特征与之极为相似的产品。

  第2

  倾销的认定

  A.正常价值
  1.正常价值一般应基于出口国家的独立客户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已支付或者应支付的价格。
  然而,如果出口国的该出口商不生产或者不销售相似产品,正常价值可以根据其他销售商或者生产商的价格来确定。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联营关系,或者存在补偿协议,仅当确定他们相互间的价格不受这些关系的影响时,该价格方可被视为是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价格,并可被用来确定正常价值。
  2.打算作为国内销售的相似产品的销售,如果其销售量构成考虑向共同体出口的产品的销量的5%或5%以上,一般应被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然而,也可以使用较低的销售量,如果,例如,其定价在相关市场上被看作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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