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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宝胶囊宣传营销策划案例分析(二)


[      更新时间:2005/12/7  ]    ★★★

     若干问题的提示

    以下问题提请四通集团上海惠海生化制品厂予以重视:
    1、现有四通牌"通力宝"的注册商标不适用于食品领域。四通商标作为上海市的著名商标,只适用于电器领域。如目前在食品领域中使用,属违法。
    2."通力宝"胶囊在进入市场的成熟期后,有可能针对"亚健康"的其它保健食品上市,所以建议惠海公司对"通力宝"的文字商标进行注册,内容可定为"力宝通"、"宝力通"、"力通宝"、"通力"、"力通"等。
    3、原惠海公司印制的"通力宝"宣传页,尽管有"内部研究技术资料,不作广告宣传用"的说明,但仍在作为市场推广的宣传资料,所刊登的内容过度或夸大了效用。不直使用,建议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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