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分析师便认为,这是当地政府部门利用本地资源创收的一种方式。他表示,这样的现象在各地都很普遍,比如要求前来投资的企业必须采购本地企业产品等,风能和太阳能探测开发的限制不过是新瓶装旧酒。
“部分地区的气象数据和资料其实很不全,他们可能希望借助于企业的力量,来完善相应的数据。一旦某个企业不在当地做投资,有关气象部门或会将自己掌握的资料再卖出去或用作他途。”前述光伏企业高层如此猜测。
而该《条例》就提及到了探测资料的汇交。“从事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技术审查单位汇交风力风能、太阳能的探测资料,技术审查单位应当对汇交的资料进行复核。”
该高层还称,就他的理解,相对于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风能、太阳能资源不是那么稀缺,而且一个地区的气象资源,更应定义于一个“地理概念”,是这块土地上、这个地理位置上产生的资源。所以,个别部门增设这样一个新《条例》是否正确,值得商榷。
某大型新能源企业内部管理层则向记者表示,在部分省市也会有气象部门参与审批风电企业探测数据的情况。不过,以往的做法,主要是气象部门及相关专家参与“风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或审查。
对他而言,黑龙江这次出台这一政策并不意外,“风能和太阳能都是新兴产业,国家出台什么政策都在情理之中”。但他的疑问是,如果让企业在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前,要先取得许可证及相关做法,是不是意味着企业要在这一方面掏更多钱呢?
他表示,假设是掏钱,费用不高还好说,一旦投入较高,对企业的影响就较大了。“以往一个5万千瓦的风电场建设需要投入4亿元左右,而如果做风能探测等,要付出上百万元的资金,这就显得较高了。”
他的观点是,对目前风电企业,由于参与投资风电场的公司现在多数是地方国企及央企,如果某些条款不合适且个别部门审批不合理,企业可通过各种渠道和关系来反映情况;但若放眼未来,更多的民企参与风电和太阳能电站的投资,初始成本过高,会影响民营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因而,有些行政做法不仅可能是在“寻租”,另一结果或许是,为国有公司设立了一个天然安全网,妨碍民营企业进入。
●本条例所称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
●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
●省气象主管机构是本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申请《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探测设备;拟使用的探测设备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要求,并在周期检定有效期内;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