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机构投资者为国美事件注入了一个新的语境:企业控制是一个市场。在成熟完善的资本市场里,如果你无法证明你是管理这一资产的最好选择,控制权将可能被争夺、购买和转移。
也许这幕中国商业豪门的大戏将随着9月28日的到来暂告一段落,但中国家族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将遭遇的矛盾冲突才刚刚开始。有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中国的上市公司中有58.3%的经营者没有本企业的股份,仅有5.8%的经营者持股比重达到51%~99%。随着创业一代交棒时期的到来,创始人失去“绝对控股股东地位”的现象将变得司空见惯。如何实现家族企业的成功转型,如何授权给职业经理人,如何作为“股东之一”与其他股东建立共识或彼此制衡……这些都不再是“仅具形式意义”的董事会话题。
无论是对于国美事件的当事人,还是黄光裕家族剧的看客们,这场大戏都是一次关于公司治理严肃性的启蒙运动。无论拥抱还是抗拒,每个被光亮照射到的人都已经无法回到过去那个或纯真或蒙昧的年代。
谁偷盗了权利,谁僭越了本分,谁扭曲了意志,谁丧失了尺度?国美事件的一切细节都被摊在无影灯下反复斟酌。对于创业一代交棒时期的中国企业,这将是一次关于公司治理的启蒙。
无影灯下的国美争夺战
陈晓平
黄氏家族、陈晓、媒体、机构投资者、老乡、同行、网民……一家公司的控制权争斗将各色人物卷入其中,令这出商业大戏高潮迭起,也真实还原了商业生态的复杂性。
自8月4日矛盾公开化,直至9月28日水落石出,国美的控制权之争仿佛一出精心编写的大戏,演绎了近两个月。以黄光裕家族为代表的大股东与以陈晓为代表的管理层之间,各自串联,争取媒体与公众支持,游说机构投资者,资本市场动作频频,在各个层面进行较量。此外,各色人物亦参与其中,为这出争夺大戏提供了丰富的戏剧要素,也真实还原了商业生态的复杂性。
即便这幕中国商业豪门的大戏暂告一段落,中国家族企业未来将遭遇的公司治理方面的难题,比如,如何实现家族企业的成功转型,如何有效地授权给非家族经理层等问题,随着创业一代交棒时期的到来,可能将越来越近。今天是黄光裕家族剧看客的企业家,或许不久以后就是类似故事的主角。
控制权之争
在各方媒体的演绎之下,黄光裕和陈晓的矛盾,呈现出了多条脉络:管理团队的股权激励方案,黄家认为是慷股东之慨,陈晓则说是激励骨干团队所必需;与贝恩的投资协议,黄家指责是出卖民族品牌,陈晓辩称形势所迫;国美未来的发展方向,双方也各自谋划了蓝图。然而,双方短兵相接,其核心指向国美电器董事会的控制权。
国美案例的特别之处在于,以往类似的斗争,往往暗中较劲,私下借用各种力量寻求胜出或者调停,而国美的这场争斗,则是在相对公开的环境下以近似直播的过程展开,各家的排兵布阵,你来我往,每一个重要举动都以函件、公告的方式晓示公众,其中的关键原因是国美电器是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借壳于中国鹏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百慕大),受注册地百慕大法律和上市地香港法律的双重监管,存在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尽管彼此的争斗激烈,然而仔细盘点整个斗争过程,黄光裕家族和陈晓都是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许可范围内的“规定动作”。
黄、陈两人矛盾公开化始于2010年5月11日,当天国美电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由于黄光裕反对,代表贝恩资本的竺稼、Ian Andrew Reynolds、王励弘三人未获重选成为非执行董事,随后,陈晓主导的董事会宣布委任上述三人为非执行董事。股东大会的表决和董事会的委任出现冲突,大股东和董事会开始走向决裂。
黄光裕投反对票,就有不满2009年引入贝恩时的附加条件:协议要求陈晓的董事局主席任期至少3年以上;确保贝恩3名董事人选,并不得提名他人接替;陈晓、王俊洲、魏秋立三个执行董事中两个被免职,则国美违约等。如有违约,贝恩有权要求国美电器以1.5倍的代价即24亿元赎回可转债。“这种做法就好比‘你进来就力挺我,实在不行的话,退出了我给你钱’,不是常规性的商业条款。”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良彪评述道。
在正常情况下,股东周年大会的召开和表决是根据香港法律来进行的,存在法律效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行事要符合公司股东整体利益,亦要确保所有股东,获得公平对待。国美董事会通过的这一决定,硬是将股东大会已通过的议案推翻再来,明显违反了股东投票意愿,很难说符合股东利益。
然而,恰是因为与贝恩的投资协议,争议中存在一些特殊因素。“公司董事会是因为要履行一些早已订定的投资协议(例如某段时间必须有董事代表某个单位),则难以单纯从股东利益出发,因为投资协议可能要凌驾股东利益之上。特别是,如果该投资协议曾在股东会上表决通过,则更可以视为股东已经同意该投资协议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及其法律效力,之后在股东会上所做的具体表决不宜与此协议相冲突。一旦出现冲突,被授权管理公司的董事会有权按照公司的最佳利益做出决策。”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华春解释说。
陈晓一方的董事会,就是将三名董事的重新任命解释为“保证国美不违约,本公司须尽力委任三名由投资者提名的人士为其非执行董事”。所以,其决定一样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程序。而根据国美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确实有权委任合适人选填补董事空缺,但有关人选,必须在紧接下来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重新交由股东投票委任。
冲突公开爆发,出现在2010年8月4日,黄光裕独资拥有并为国美主要股东的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要求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一系列动议:撤销公司今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一般授权,撤销陈晓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职务,撤销孙一丁的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但保留他为公司行政副总裁职务,提名代表其利益的邹晓春、黄燕虹为公司执行董事。
8月5日,国美董事会迅速做出了回应,发布公告,决议对黄光裕先生提起法律起诉,其中包括,关于其于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被指称的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寻求赔偿。国美起诉创始人黄光裕,常人看似有些费解,但其实也是于法有据:董事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有权代表股东利益对于违反信托责任的董事提出诉讼。
8月23日,作为对黄光裕要求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应,国美电器发出“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于9月28日下午在香港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这次股东特别大会的主要议程,就是考虑酌情通过重选贝恩提名人选的3项决议案以及黄光裕提出的5项普通决议案。至此,对于董事委任问题的法律冲突就要依靠此次股东特别大会的表决结果来决定,其结果也就最终决定了国美控制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