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报(评论员 邓妍)避重就轻,板子高高举起,却轻轻放下——4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吉林制药(000545行情,爱股)的谴责公告,似乎又将投资者拉回到吉林制药的重组迷雾之中。
我们注意到,尽管深交所对吉林制药指出四项违规行为,但其最终披露的情况,依然让投资者云山雾罩,什么也没搞明白。投资者能从中得到的判断只有,吉林制药违规均与信息披露制度有关。
我们暂且不论吉林制药背后还有何种黑幕,仅就信息披露违规来看,监管部门需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解决目前信息披露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同时,对于违规者,必须依法严惩。
依然迷雾重重
深交所的谴责公告透露,吉林制药在出售控股子公司过程中存在四项违规行为,分别是资产出售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提供虚假股东大会决议、2007年定期报告关于恒和维康的信息与事实不符、资产出售进展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鉴于这些违规事实和情节,深交所对吉林制药及公司高管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吉林制药是A股市场“名气”很大的一家上市公司,其三次重组、三次失败的蹊跷事宜,引起众多投资者的关注。投资者也多次以信息披露违规、二股东借机减持套现,以及多笔关联交易涉嫌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为由,向监管部门投诉。
在本报、中证报等一批媒体的持续实地调查、进行舆论监督的背景下,吉林制药的问题在逐步廓清之中。也正是在投资者和媒体的“民举”之下,我们才看到深交所“官究”的结果。
尽管最近这种“民举官才究”的现象在增多,如4月上旬立立电子IPO遭发审委否决等,但让人遗憾的是,相比媒体而言,深交所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的调查能力无疑更强。而我们看到的是,相关部门对一些广受瞩目的热点“问题”公司,反应迟钝、或不作为,即便最终披露了一些问题,也依然让投资者云山雾罩,什么也没搞明白。
从深交所的公告中仔细分析可以看到,市场普遍怀疑的吉林制药重组等疑点,其实完全没有说清楚,而有关部门似乎就想以“谴责”而不了了之。
为何仅选择谴责?深交所没有解释,但这将对中小投资者起诉该公司构成障碍。只有在获得证监会相关处罚决定后,中小投资者才能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起诉。这也正是当前市场的投资者怀疑所谓“谴责”的轻罚,不排除吉林制药公关监管者之后的结果。
吉林制药三次重组到底虚实如何?我们听闻证监会近期可能再次受理吉林制药的举报,期待能尽快看到一个真实结果。
但就目前的进展看,现实似乎在告诉我们,吉林制药还存在巨大风险。如果最终证明吉林制药存有很大问题,交易所是否会受连带责任?如果吉林制药出现新问题,风险又由谁来承担?
信披违规形式老套
需引起注意的是,此次深交所对吉林制药公开谴责的四项违规行为,均与信息披露有关。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它既是证券法“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反映,也是证券监管的重要方式,因此,法律界对其有这般形象的描述:犹如太阳,是最佳的消毒剂;犹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18年来,证监会一直十分重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监管工作,使得该项制度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并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体系。
但我们依然会不断看到,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
如果进一步细究信息披露的违规形式,无不集中于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和不及时。深交所披露的吉林制药违规行为,也在这一框架之内。
从公司层面上分析,上市公司之所以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动机有三。一是简单地将上市等同于“圈钱”。尽管A股市场已经发展18年,一些正确的、符合市场发展的理念和法制精神已逐步普及并深入人心,但仍然有不少上市公司把股份制等同于单纯的集资手段,把上市募集的资金看作是“永远不必还本的无息贷款”。
二是为配合庄家操纵股价,以便谋取暴利。“利”字当前,各种违规手段层出不穷,如虚报利润、虚增资产、修改财务报表,甚至联合媒介传播各种假消息。
三是为应付证券法律规定的各种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弄虚作假,尽量使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对业绩等情况的要求,以免被证监会、证交所“罚牌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