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石不稳,何以维稳
依稀记得7年前,前证监会副主席、素有“铁娘子”之称的史美伦,在2002年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国际研讨会”演讲时,就提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而目前的现实状况似乎与她当年强调的监管目标仍存有一些差距。
不可否认,中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市场,仍存在着其他新兴市场所共有的一些问题,如市场约束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小股东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淡漠,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机制不健全等。
同时,中国经济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证券市场的发展不可避免地承袭了一些旧有体制的惯性和弊端。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意识不够强,披露不真实、造假的现象仍存在。
此外,尽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数量及密度在增加,但一些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过于繁杂,滥用专业术语及搞文字和数字游戏,以繁杂的信息来掩盖问题的实质,导致信息的可读性不强、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
存在问题很正常,关键看如何解决。我们认为,监管部门未来需进一步贯彻高质量信息披露的理念,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那么,什么是高质量的信息披露?
在我们看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首先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同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也尤为重要。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息息相关,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证券市场上的时间就是金钱。
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其内容应有效,即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股价波动密切相关;其次,形式有效,即必须重点突出、浅白易懂。
在我们看来,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发挥现有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此外,也要从投资者的需求出发,进一步提高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要求。投资者认为重要的信息,应要求披露得更详细;投资者认为不重要的信息,披露可适当简化。
只有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方向的监管、对违规者予以重罚,才能保障投资者交易的安全,维护其信心,进而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