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趋严 首次引入资本充足率指标
9月1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正式施行,已实施5年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这一监管新规的主要变化是监管措施分类原则产生变化,由此出现“分类后的统一监管”: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状况今后按照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下)、“充足I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至150%之间)、“充足II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三大类进行分类监管。
7月15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披露,据初步测算,截至6月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为12家,比年初增加两家,其中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此前6月10日,因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中国大地保险被保监会叫停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湖南5家分公司的非车险业务,直至11月21日才被解除限制,困扰中国大地保险5月有余的“偿付能力”事件终于得到彻底解决。
点评? 正如吴定富指出,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下降,除了受股票市场不断走低的影响外,关键原因在于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股东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同时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不足类”险企,监管部门今后将实施“统一监管”,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九项监管措施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而不再将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类”险企进一步划分为70%、30%两个临界点实施分类监管。业内人士评价,这一“分类后的统一监管”办法,意味着偿付能力监管更趋严格,表明监管层决心在全行业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机制,更体现出监管的灵活性和实事求是原则,是以保险公司经营实际而非仅仅根据绝对差额作出判断。
偿付能力监管新规首次对“充足类”公司提出提交“预防性计划”的要求,业内人士认为,这对“充足类”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提出了动态预警,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充足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趋势和变化,进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为监管部门建立起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
数量庞大、处在快速扩张期的中小险企,其资本充足率往往要低于成熟期的保险公司。但不论保险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和网点布局是否遍布全国,此次偿付能力监管新规首次引入资本充足率概念,以“比率监管”取代“绝对差额监管”,对大量中小险企而言,有助于进行同业比较,消除因经营规模悬殊带来的监管差别。业内评价说,这一监管原则的新变化,对新市场主体和中小险企趋于公平。
8 平安投资富通失利改写利润表
从9月份美国“两房”由政府接管,到雷曼兄弟申请破产、美林公司将自身卖给美国银行,再到美联储斥资接管AIG,至此,本轮金融风暴在横扫投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同时,也将触角伸向保险业。
金融危机导致资本市场大幅下挫,三大保险A股的三季报显示,在投资项目减值损失进行计提后:中国太保净利润同比下降32.6%,中国人寿同比下降46.9%,中国平安受伤更深,亏损7亿元。
造成中国平安净利润由盈变亏的直接原因,即平安自去年以来陆续购入富通集团4.99%股权,原始投资成本累计为238.74亿元,截至今年第三季度末,平安对富通集团股票投资产生的市值变动损失达186.11亿元,三季报将其中近157亿元损失转入利润表确认为减值损失,损失近三分之二。由此,保险资金海外投资“第一步”遭遇重挫。
此前,2008年年初,平安提出规模近1600亿元再融资计划。时至5月9日,中国平安发布公告称,鉴于资本市场较为波动,再融资申报条件和时机尚不成熟,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考虑递交公开增发A股股票的申请。
点评? 在全球金融动荡持续背景下,中国保险市场显然也难以幸免。这场因美国次贷危机愈演愈烈并蔓延至全球的金融海啸,使率先走向海外市场的中国平安“深受其害”。业内普遍认为,就整个中国保险业来说,尽管目前影响相对较小,但需高度重视和重点警惕国际金融保险风险跨境传递。
业内认为,保险业作为“谨慎性金融”行业,生存与安全永远在第一位,只有在确保基本业务稳健经营、有效控制未来风险的基础上,才能追求金融的无限创新和利益最大化。此次金融危机一方面给保险业提出海外投资的风险警示,保险企业需进一步检视海外投资策略、程序和风险管控措施,改进运作机制,加强投资文化建设和投资风险教育;同时给保险业经营提出警示:保险经营要理性回归,保险本质在于保障,以此规避资本市场波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