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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支付的三种模式


[  百度    更新时间:2006/6/8  ]    ★★★

  微支付适用于B2CC2C最活跃的商品交易,特别是数字音乐、游戏等数字产品,如果微支付环节打通,势必将大力推动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

微支付目前存在三种模式,即分别以银行、移动运营商和第三方支付商主导的微支付产业链。

1、商业银行:无法满足微支付交易的广泛需要

虽然中国各类商业银行更注重大额以及中等额度的支付,但大多已经开通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支付者可以使用申请了在线转帐功能的银行卡转移资金到同城或异地账户,适用于微支付交易。

优点:

效率高。直接利用银行网络进行支付,支付指令立即生效,收款人立即可以得到收款确认,一般在十分钟内。

费用相对低廉。如建行同城交易不收费,每笔异地同行转帐服务费为千分之六,最低1元最高30元,这对百元左右的微支付是很划算的。

安全性高。经过数字签名处理的支付命令一般无法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破解。

缺点:

步骤繁琐。付款人需要向银行申请个人认证,并下载安装证书,如果希望在多台电脑终端使用,还需要对证书的导入导出使用方法加以了解,这些烦琐的步骤环节足以令消费者在交易前神经崩溃,不符合微支付需要的便捷特点。

买方利益缺乏保障。银行不提供中介认证服务,买方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在收款后履行交易,交易后纠纷也难以处理。

小额交易不便。异地同行转帐最低1元手续费,对几元钱的微支付来说很不方便。

此外,很多银行缺乏异地跨行支持业务,或者需要多个工作日才能到帐,导致交易不便。

因此总体上说,目前这种支付模式在微支付领域的使用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它更适合中等金额,且付款人事先能够明确收款人身份,并对其充满信,公共事业费用、住房贷款、学费的交纳等。

2、移动运营商:受风险和费用划分制约

移动通信运营商运用自己的支付平台,支持微支付交易。移动用户通过手机发出指令完成交易,支付交易金额在包涵在手机费中,而商家可直接从运营商提现。

优点:

手机用户规模足够大,足以涵盖网上交易用户。

Sms、语音方式操作简单,容易实施。

缺点:

运营商承担恶意欠费用户导致的坏帐风险。

运营商规定的1015%的高额渠道费用,商家难以承受。

因此,虽然移动支付模式的特点很适用于几元到数百元内的微支付,但运营商与商家的风险与费用承担划分没有合理解决之前,很难在电子商务的更广范围更深领域进一步推进。

3、第三方支付模式:主流应用 

目前来看,第三方支付主导的微支付产业链模式比较普遍,特别是国际以ebay业务为支撑的papal,国内以阿里巴巴业务为支撑的支付宝,都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已经比较深入的开展了微支付交易领域的服务。

这种支付方式本质上就是第三方支付商为交易双方提供电子现金兑换交易清算等服务。交易双方均在第三方支付商提供的平台上开通帐户,买方通过银行往自己帐户中充值后可以任意支付使用,卖方可以把自己帐户中收到的电子现金提现到收单银行帐户。整个支付链中,第三方支付起到了连接银行和买卖交易双方的作用,并为交易双方提供公正和仲裁服务。

优点:

费用成本低。这对交易双方是很大的吸引力,很多第三方支付都以免费策略来占领市场兑换一定数额电子现金后,可避免每次交易都经过银行网络交付手续费的过程,解决了几元金额类型的微支付难题。

便捷。与传统现金以及储值卡使用方式相似,易于国人接受。

安全。提供第三方公正仲裁等服务,为交易双方提供安全交易机制,促进交易的生成。

缺点:

第三方支付商之间的流通壁垒。第三方支付商的电子现金彼此不互通,限制交易的广泛展开。

公正环节导致交易流程时间加长。这是为确保交易安全交易双方必须承受的代价。

4、第三方支付商前景:受银行制约和国家政策因素影响大

是电子商务发展步入成熟阶段后,电子支付环节中产生的利润已经受到商业银行的极大兴趣,特别是在交易规模扩大后,第三方支付商一方面持有支付方的预付资金,另一方面也同时持有收款方未提现的资金,这笔数量可观的资金为其从事金融类业务提供了条件,但此时第三支付商与银行的关系处理上也就有了很多微妙之处,国家出于对金融领域的安全也不能不对其加以政策上的规范。

事实上,从事金融增值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商与银行的关系类似移动增值服务业SP与移动电信运营商的关系。参考SP与运营商的关系发展过程,不难推断第三方支付商的发展也很难摆脱银行的控制。

时机成熟后,银行参照运营商目前对SP的做法,在打压各类中小第三方支付商同时,直接进入微支付服务领域展开竞争,或收购以及入股新设第三方支付公司也是很有可能的。

此外,由于第三方支付涉及到金融业务领域,而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尚未规范,因此存在一定风险。可以推测如同清理移动增值服务提供商SP一样,为了防止网上金融欺诈和无序竞争,规范网上支付市场,相关政策势必要对第三方支付商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带来重大影响。

比如,关系到第三方支付的牌照发放的央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文件,即《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至今为出台。但目前根据讨论稿内容可以看出,对于清算体系,央行的原则是“以央行作为主导,商业银行作为主体,社会组织作为补充”。而第三方支付商就属于“社会组织”。

不管前景怎样,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终极目标,在此过程中,面临市场定位挑战的第三方支付商若想提高自己的地位,得到认可,就必须对金融增值服务进行精心设计,解决电子商务支付环节中产生的交易成本、适用性、方便性与有效性的问题,在电子商务发展的产业链中体现自己独特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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