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7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7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网店实名制的推行,有人叫好,也有人担忧。网店实名制的积极意义无须多讲,事实比雄辩更能说服人:在《办法》出台之前,网店实名制在像淘宝、阿里巴巴这样的大型交易网站就已存在。实践证明,实行网店实名制,在相当程度上减少欺诈行为,是这些大型交易网站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宝之一。
至于担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从行业发展角度来看,有人担心网店实名制推行后可能发生的收费和征税问题,会打击网民的参与热情,进而影响到互联网经济的持续发展。从更宏观的社会层面来看,有人认为目前的税费已经不低,在就业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开设网店这种经营成本相对较低的就业形式,关系到一部分人的就业和生存问题,理应给他们以政策优惠。
这些担忧是有道理的。数据显示,我国有网上购物经历的网民已经超过1亿人,2009年国内网络交易规模已经超过2600亿元,根据商务部提出的网络购物发展的主要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部分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早的地区达到10%左右。如此巨大的交易数额,显然不能一直在税法的视野之外。而从法理上来讲,交易的产生本身也不能因其虚拟性就可以免税。但是,对于大量以个体为主的网店如何征税、对多大额度的交易征收,应该站在推动行业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的角度统筹考虑,争取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不仅是税收,以网店实名制为起点的网络交易管理,都应在监管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监管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需要以监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另一方面,监管的终极目标应该是促进行业发展和增加民众福祉。管理部门应该在监管网络交易的过程中,明确自己的权力边界,谨防权力的过度介入影响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职能部门的监管要以呵护网民参与热情、维护网民合法权益作为主要参照,同时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历经30多年的改革开放,政府与社会都在逐渐认识到权力边界清晰的益处。政府监管是公共权力机构的题中之义,而行业发展则是做大网络交易蛋糕、增加民众福祉的最根本之处。没有政府监管,行业发展会受到制约;而没有行业发展,政府监管将是竭泽而渔。所以,无论是网店实名制还是以后可能实行的税费征收等管理措施,都应该本着这样的平衡理念来设计技术层面的具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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