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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接连曝金融衍生品亏损,巨亏惊动监管层


[ 江金骐 华夏时报    更新时间:2009/3/28  ]    ★★★

  国资委3月24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作出严格规定。“《通知》的实际下发日期是2月下旬,当时就要求各中央企业,将各自的整顿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上报国资委。”3月26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副局长邬红兵这样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记者从统计评价局了解到,该局正在对3月15日前上报的情况按照企业行业进行分类,并分别交由评价处、清产核资处、企业一处和企业二处做汇总分析。至于汇总结果是否对外公开,将由发改委领导视情况再做决定。与此同时,国资委正在加大与央行、审计署等单位的政策衔接,以期对今后央企的金融衍生业务形成自我监管、动态监管和合力监管机制。

  投资巨亏惊动监管层

  邬红兵告诉本报记者,评价局下属的4个职能处室目前正各自联系几十家企业,对这些企业过去涉足的期货、期权、远期等金融衍生业务,逐一照章清理。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中央企业在股权、商品、外汇市场出现的投资亏损陆续浮出水面。仅航空业中,截至今年1月,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及*ST上航三家国有航企金融衍生品的账面亏损总额已经达到131.7亿元。中国中铁和中国铁建在上财年的三季度中,也分别爆出19亿元和3亿元的汇兑损失。

  为规范央企投资金融衍生品,在2004年的中航油投资衍生品巨亏之后,国资委曾开展过大规模的清查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眼下,众多央企的期货巨亏集中爆发,使得相关的整顿工作被迫“重启”。

  “不能叫重启,应该说是加强。”统计评价局的一名刘姓处长向记者强调,国资委一直高度重视对央企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

  早在2006年,由国资委主持、证监会参与起草的《中央企业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规定,央企在期货市场上,原则上仅限于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期货交易活动。

  《条例》虽然出台,但央企出手金融衍生品的冲动并非就此打住。相反,一些央企认为,这是国资委在中航油事件后对央企的期货投资正式开“口子”。

  “当时的情况是大家唯恐落后而不及。”期货实战专家、国泰君安期货公司的姜涛说,在管理层决定放行央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后,能源、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里的大约20家央企,纷纷向管理层上报材料,申请从事期货交易业务,中国有色矿业集团还专门出台了《有色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管理办法》。

  这些公司中,隶属于国资系统的具有期货子公司的央企多达十余家,中粮、五矿等位列其中。

  据介绍,从2001年至今,我国先后已有4批共31家国有大型企业获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但是,国航、东航等并不在许可之列,国内已经上市的5家航空公司中,除海航之外,国航、东航、上航全都身陷“套保门”,全都发生实际赔付。

  因为有了航企巨亏的教训,监管部门的警告接二连三。

  从2008年10月份开始,面对全线下跌的期货市场,证监会明令要求,国有企业不得从事期货投机交易。接着,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在编制2009年财务预算时,要审慎安排股票、期货等高风险业务的预算规模。

  进入2009年,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年初表示,将从2010年开始,在央企中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以引导企业规范投资行为。不出3天,国资委网站在显要位置再次刊发李伟副主任所作的“国有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讲座,提醒那些对金融衍生产品缺乏深入了解的中央企业不要贸然行事。

  这次,国资委在《通知》中要求中央企业在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时,必须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对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都必须立即叫停。

  部委合力遏制冲动

  正是由于饱受诟病,国资委在对央企金融衍生业务划红线的同时,还明确表示,要与央行等部门联手,加强政策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对此,央行也有回应。

  “金融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加强监管对于市场的发展也十分重要。”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近日表示,包括央企在内,中国企业在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无论是操盘技术还是风险意识,都还处在初级阶段。

  还是以航空业为例,在过去两年中,原油价格急剧上升,但国有航空企业既没有在境外市场套期保值的资格,在国内也没有原油或航空燃油期货品种,但企业愿意铤而走险,进行了具有“对赌”性质的场外交易。

  在3月20日举行的“中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发展高峰论坛”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副秘书长冯光华透露,为了改变我国目前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制度滞后、操作盲目的状况,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牵头研究制定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管理办法。不过,他并没有透露该办法的细节,只是称该办法目前仍在讨论之中。

  央行着手制定的“管理办法”与国资委当日下发的“监管通知”有无联系,冯光华不置可否。但他表示,相关法制的滞后,对央企的持仓时机、交易规模等行为,客观上留下了监管盲区。

  “央行新办法出台前,国资委的《通知》对央企的相关行为,无疑起着过滤网的作用。”姜涛说,按照通知的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从现在开始,其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企业的持仓规模须以同期保值范围的90%为上限。该规定并不适合新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央企和曾经出现过严重亏损的央企。《通知》要求,这后两类企业两年内的持仓量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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