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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险投资现状分析


[  投资顶级网    更新时间:2005/6/13  ]    

    中国的风险投资起步较晚。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实行一切科研和开发经费由政府的财政或行政主管部门层层分配的管理体制,科研与生产尤其与商品生产相脱节,加上当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也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生产、金融部门一直没有对技术开发投资的热情,就更谈不上风险投资,因而使大量科技发明成果不能及时推广转化为商品。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超过一万项,专利申请每年达两万余项,而其中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还不足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同时,我国高科技产业产值仅占工业总产值的8%,大大低于发达国家30—40%的水平;科技进步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仅为20—30%,而发达国家则为60—80%,目前,我国的许多高科技企业,虽拥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和高市场发展潜力的产品和项目,但由于其融资渠道狭窄,资金严重不足,管理又较滞后,严重制约了高科技产品的开拓市场的能力,制约了其向产业化、规模化迈进的步伐。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该文件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风险投资给予支持”。这一决定的精神使得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的发展有了政策上的依据和保证。同年9月,由国家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CVIC)。这是一家专营风险投资业务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它标志着中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创立。之后,我国又成立了中国招商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技术创业公司、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等类似的公司,使我国风险投资有了较深入的发展。1991年,国务院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时,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这表明高科技风险投资在我国已开始受到政府高度重视。但由于当时市场经济的大环境还未完善,整个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还很缓慢,所以风险投资并未真正起步。

    直到1995年国务院(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以及1996年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策划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了要发展高科技风险投资,才掀起了一股进行风险投资考察、调研、尝试的浪潮。近一两年来,各种风险投资公司、中心、顾问公司等大批涌现,据统计,全国22个省市已创建的各类科技信托公司。高科技风险投资和信用社已发展到80多家,具备了36亿元的投资能力。其中,省市科委系统规模较大的有山西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广东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上海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沈阳科技风险中心、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等。目前我国的科技投入结构也有了变化。政府与非政府的投入比,从1987年的62.1:37.9,到1990年的45.4:54.6。然而科技投入用于高科技产业的很少,用于成果转化中的更少,长期“师出无名”。目前高科技企业的种子资金,主要来自政府。科学基金或国家计划项目,少数为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自筹。由于研究开发经费紧张,很多好设想未能入选,即使被选中的,也由于科技经费不足,只能做到样机鉴定而被迫终止,根本无力进行二次开发、中间试验,技术不成熟、不配套从而不能转化为生产力,难于商业化、产业化。据国家科委课题组1991年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调查发现,已转化的成果中,从成果鉴定到批量生产的经费主要用于试工程设计和试生产。这些经费中多数还是自筹,占50%,其次是国家科技计划的拨款(占21.6%),货款(占5.2%),仅有2.3%的资金来自风险投资。这种投资模式既加重了政策的负担,也阻碍了实现高科技产业化的步伐。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科技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在我国建立高科技风险投资体制的框架,而且预计要在1998年内出台,风险投资已正式提到了政府的议事日程。

    虽然我国已经拥有了数十家从事风险投资的公司,但这些公司绝大部分的资金仍然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它们也仅仅是对高科技产业进行股权投资;另外,投资的对象也不是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创业初期,而是已发展到一定阶段,刚刚从项目投资中脱胎出来,不是完整的创业性投资,因此也就谈不上自始至终地参与企业的科技开发、成果转让、人才引进及其它的高科技企业管理,因而,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因此,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发展中国自己真正的风险投资业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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