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版”的真相和“娃哈哈版”的真相,哪个更接近事实?
昨日(14日),娃哈哈集团措词激烈地发表了一份名为“娃哈哈与达能纠纷的事实真相”的声明,在这篇声明中,娃哈哈集团指出,外方与该集团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没有获得商标局的批准,是不合法、无效的。随后,外方又提出双方签订另一份非上报商标局备案、内容完全不一致的合同,并要求中方强制执行未到商标局备案的这份合同。娃哈哈坚称,从当初达能、百富勤与娃哈哈集团洽淡合作之时,达能就已有预谋地为中方设计了一个陷阱,从而实现了其资本控制的目的。
对于娃哈哈的所为,达能方面针锋相对。达能昨日(14日)下午也给本报记者发来声明,指责娃哈哈集团对“事实真相”断章取义,进一步歪曲事实,混淆公众的视听。“关于合同的所有事实,是法律管辖的范围,应该由司法机构作出公正的判断。”达能强调,为避免对娃哈哈合资企业进一步的伤害,已经设定了解决问题的期限——最后通牒,30天。“若管理层对非合资企业不采取行动,我们将以合资公司的名义向非合资的销售公司提出法律的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达能与娃哈哈在媒体上的轮番炮轰,随着争论的升级,双方合作的越来越多机密内幕也被曝光。而这些细节,已引起国内外多方关注和猜测。昨日傍晚,截至记者发稿时,杭州娃哈哈集团再次发来声明,声称“政府要求我们停止在媒体上与达能进行口水战”。至此,双方舌战暂告一段落。
达能版真相:商标转让协议有签字合同为证
4月11日,达能在上海告诉了我们一个真相:达能在1996年就与娃哈哈集团签署了关于“娃哈哈”商标所有权转让给合资公司的协议,合资公司独资拥有商标使用权。“甲方(娃哈哈集团)在已经获得中国各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必须批准,与乙方(双方合资公司)签订本协议”。
关于这份合资合同,有一项非竞争的条款。双方合资合同中规定了中方不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但作为一个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他却在外面建立了众多非合资企业与我们的合资企业业务竞争。
这些非合资企业都是在没有经过我们认可所成立的,它们的存在,达能是花了很长时间才弄清真相。合资公司的中方向达能隐瞒了真相。
娃哈哈版真相:商标转让协议未获商标局批准
昨日(14日),娃哈哈集团也给了我们另一个版本的真相:
1、据娃哈哈介绍,该集团确实与合资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地方政府亦同意盖了章,但是地方政府盖章同意的权限是同意娃哈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转让。娃哈哈报批后,国家商标局未予批准,因此,该商标转让协议并未生效。随后,外方又要求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实质却是一份变相的转让协议,它剥夺了中方的所有权,规定了中方使用商标需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方可使用的限制条款。
根据当时的商标法律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必须强制备案,这份变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样没有获得商标局的批准。外方又提出签署两份内容完全不一致的、上报商标局备案与实际执行亦不一致的阴阳合同,而且要求中方强制执行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
“根据当时强制备案的要求,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是无效的,有效的应当是按照当时上报备案的简式合同,而该有效合同对中方并没有相关的限制性条款,而且该份有效合同中规定了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商标有效期(商标有效期限为十年)。因此,从1996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署到现在,许可期限也基本届满。”
2、关于非竞争条款,娃哈哈认为达能早已违约。根据双方合资合同中规定,中方不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外方将不会损害合营公司的利益。
娃哈哈表示,2000年达能收购了乐百氏92%的股权,而乐百氏当时是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达能注入资金后,使其加大了与娃哈哈合资公司的竞争力度,使得娃哈哈在2001年与乐百氏竞争瓶装水产品时,造成利润损失4879.5万元,此后几年也连续下降,给合资公司的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3、娃哈哈宣称,达能早就知道非合资公司的存在,并许可了27家非合资企业获得合资公司授予的商标使用权。据娃哈哈介绍,娃哈哈在与达能、百富勤合资时有十家公司,达能仅投资了5家。合资公司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的决议中要求合资公司要签订的7项合同中,就包括了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协议与产品加工协议,因此非合资公司在各方合资初期就已存在。
新闻分析
两大巨头之争,谁更受伤?
近期,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的“收购与反收购”之战可谓刀光剑影,而且影响范围逐步扩大。最初,只是娃哈哈内部员工和近1000多名娃哈哈经销商参与声援,但到昨日为止,参与这场纷争的各方各界越来越多。昨日,已有经销商号召全国经销商联合起来反对达能控股。此外,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宜昌市夷陵区政府等部分政府部门也参与进来,表示声援娃哈哈。
达能与娃哈哈两大巨头相争,最受伤的到底是谁?尽管娃哈哈集团内部人士表示,公司的一切市场销售事务如常,人心没有受到影响。但是,有专家认为,两败俱伤,受伤的是“娃哈哈”这一驰名商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如果合资双方能够将十年来无形资产所获收益进行重新分配,并在此基础上,重修旧好,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如果当事人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彼此的纠纷,那么,“娃哈哈”这一驰名商标所受到的损害将难以估量。这场纷争提醒企业的投资者,必须重视无形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中的知识产权,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失去长远利益,更不能为了吸引外资而放弃自己的品牌。
达能与娃哈哈,你来我往的争战到目前为止还看不到“熄战”之时,而“法庭上见”的火药味却甚浓。达能昨日表态称:我们希望宗庆后先生以娃哈哈合资企业、娃哈哈品牌、娃哈哈合资企业的员工以及其他的合作伙伴的利益为重,以非常严肃的态度对待商业谈判和法律问题,使双方能通过有效磋商来最终解决这一争端。
这件事将如何解决?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周民良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非合资公司可以尝试向合资公司购买商标使用权,通过支付品牌使用费等方式化解矛盾,从而避免被收购命运。或者宗庆后可以与达能协商,可否用非合资企业股权交换达能收购却经营不善的乐百氏品牌重新经营,从而实现“多赢”。
商务部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则建议达能,本着保护当地品牌,尊重当地管理层的原则来谋求在中国的长远发展。建议达能在处理这一事件的时候能够本着与人为善的原则,响应企业的合理要求,而不要把共同的品牌拖垮,现在这样的解决方式对大家都没有好处。(欧志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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