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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案警示商标恶意抢注


[ 聂国春 中国消费者报    更新时间:2007/4/3  ]    ★★★

  炒标人热衷抢注商标牟利

  近年来,通过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的行为开始多起来,成为中国知识产权界的另类“热带风暴”。去年7月,媒体披露国内171家高档酒店名称被浙江温州一商人集体抢注为商标。此前,深圳市博朗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香港抢注180多个国内知名商标、广东深圳人许某抢注100多个楼盘“靓名”……大量的商标抢注行为引发了企业和社会的普遍关注。

  不仅在内地以及香港出现商标抢注的热潮,随着中国企业实力的不断增强和融入全球经济,中国商标已在世界范围内进入被抢注的高峰期。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从“海信”、“格兰仕”、“狗不理”到“王致和”、“白家”、“洽洽”,商标抢注正在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

  令人担忧的是,商标抢注热潮已催生了一条产业利益链:抢注——炒作——胁迫赎回或者转卖,恶意抢注正呈现出恶化的态势。围绕着商标抢注,一方面有专门的商标咨询公司打着向企业透露信息的旗号,意在向企业提供有偿追回商标的服务以牟利;一方面又有专门负责商标转卖炒作的商标事务所。这种产业链条的形成更使商标抢注现象日益加剧。

  “多数抢注的商标并没有大规模地用于产品,而是将其束之高阁,留待以后提起侵权之诉并索要高额赔偿。”红徽国际知识产权连锁机构董事长廖俊铭说。

  恶意抢注行为也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指出,2007年工商总局要下大力气完善商标审查及审理制度,着力解决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异议及恶意转让等问题。

  遏制恶意抢注企业须及早规划

  “商标遭遇恶意抢注,企业可依照《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向商评委或法院申请撤销。”魏衍亮认为,立邦商标侵权案对其他遭遇抢注的企业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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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相关条款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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