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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案警示商标恶意抢注

作者:聂国春    转贴自:中国消费者报    点击数:5599


  3月10日,随着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保赐利)在《北京晚报》头版刊登的一纸致歉公告,纠葛多年并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的立邦“永得丽”、“美得丽”商标侵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知识产权界人士认为,此案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具有警示作用。

  立邦险成恶意抢注牺牲品

  保赐利的致歉公告称,该公司与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立邦公司)商标侵权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立邦公司不构成侵权的终审判决,且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公司‘永得丽’、‘美得丽’商标。对此,公司就之前的行动给立邦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抱歉。

  尽管立邦公司赢得了最后的胜利,但这家国际知名涂料巨头却因商标纠纷险些被保赐利拉下马来。

  据了解,立邦公司系列产品(包括立邦美得丽内墙乳胶漆、立邦永得丽内墙乳胶漆)于1991年进入中国市场。1993年3月,广东省汕头市一家销售油漆涂料产品的企业——港通商行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美得丽”、“永得丽”两枚商标,并于1994年5月获准注册。

  2000年11月,港通商行将这两枚多年未使用过的商标转让给了保赐利。2004年10月,在生产了千余桶标有“美得丽”或“永得丽”商标的油漆后,保赐利分别在广东省广州市和江苏省南通市起诉立邦公司商标侵权,索赔额高达1600万元人民币。

  2005年9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立邦中国公司被判侵权,要求停止使用“美得丽”、“永得丽”两知名品牌,并被判令赔偿。这一判决可说是对立邦公司毁灭性的打击。不过在上诉到江苏省高院后,案件开始变得柳暗花明。

  2006年1月,江苏省高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立邦公司对“永得丽”和“美得丽”文字的使用系商品名称性的使用,不会产生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2006年12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做出判决,撤销原南通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保赐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恶意抢注牟利还是正常维权?

  200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保赐利公司在争议商标被立邦公司使用多年后,突然提出侵权之诉并索要高额赔偿,意在谋利而非正常维权行为。“永得丽”和“美得丽”两枚商标显然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抢注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对于撤销理由,评审委员会作了这样的阐述:1991年起,中国大陆出现了立邦公司生产的“美得丽”和“永得丽”系列涂料,1992年,立邦公司生产的两个系列产品覆盖了全国市场,并持续至今。“美得丽”和“永得丽”对于立邦公司来说,已成为具有在先使用和在先知名度的具有独特性的商标。作为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同行业者港通公司理应知晓上述两商标的存在。在此情况下,港通公司同时申请注册与上述两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美得丽”和“永得丽”商标,几乎不存在巧合的可能性,保赐利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禁止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应予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魏衍亮博士认为,江苏高院和商评委的判决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准则,也有利于维护健康、有序、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判决对于遏制恶意抢注行为有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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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炒标人热衷抢注商标牟利

  近年来,通过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的行为开始多起来,成为中国知识产权界的另类“热带风暴”。去年7月,媒体披露国内171家高档酒店名称被浙江温州一商人集体抢注为商标。此前,深圳市博朗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香港抢注180多个国内知名商标、广东深圳人许某抢注100多个楼盘“靓名”……大量的商标抢注行为引发了企业和社会的普遍关注。

  不仅在内地以及香港出现商标抢注的热潮,随着中国企业实力的不断增强和融入全球经济,中国商标已在世界范围内进入被抢注的高峰期。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从“海信”、“格兰仕”、“狗不理”到“王致和”、“白家”、“洽洽”,商标抢注正在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

  令人担忧的是,商标抢注热潮已催生了一条产业利益链:抢注——炒作——胁迫赎回或者转卖,恶意抢注正呈现出恶化的态势。围绕着商标抢注,一方面有专门的商标咨询公司打着向企业透露信息的旗号,意在向企业提供有偿追回商标的服务以牟利;一方面又有专门负责商标转卖炒作的商标事务所。这种产业链条的形成更使商标抢注现象日益加剧。

  “多数抢注的商标并没有大规模地用于产品,而是将其束之高阁,留待以后提起侵权之诉并索要高额赔偿。”红徽国际知识产权连锁机构董事长廖俊铭说。

  恶意抢注行为也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指出,2007年工商总局要下大力气完善商标审查及审理制度,着力解决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异议及恶意转让等问题。

  遏制恶意抢注企业须及早规划

  “商标遭遇恶意抢注,企业可依照《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向商评委或法院申请撤销。”魏衍亮认为,立邦商标侵权案对其他遭遇抢注的企业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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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相关条款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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