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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烟真相


[  《财经》杂志    更新时间:2007/1/25  ]    ★★★

    不过,这篇文章也强调,肺部吸入剂可能会面临和喷鼻剂一样甚至更严格的管理。事实上,对于喷鼻剂及吸入剂的管理各国均不一致,有的国家可以自由销售,但在美国,喷鼻剂是作为处方药管理,即通过临床检测和效果测试证明其安全和疗效后按照药品进行监管。

    但在中国,“如烟”无需为此担心。尼古丁替代疗法及相应产品是全新事物,既无行业标准,亦无管理办法。“我们不是药品,为什么要做临床试验?”韩力反问。一个有趣的事实是,在国际市场上,“如烟”从来没有像在国内那样,大力标榜其“尼古丁替代疗法产品”的身份。

    《财经》记者浏览了“如烟”在瑞士、澳大利亚和香港的销售广告,发现除了香港的销售广告和内地一致,其他两地广告各有不同。

    在瑞士销售的“如烟”,以“更健康的烟草替代品”形象出现。该广告承认,尼古丁可能会造成心肌梗塞等心脏病,但强调“如烟”的危害远远小于普通香烟,比如不燃烧、不含焦油等有毒物质、不造成被动吸烟危害等等。但广告并没有指出“如烟”为尼古丁替代疗法产品,更没有宣扬其戒烟功效。

    在澳大利亚,“如烟”则只销售不含尼古丁的烟弹。澳大利亚的“如烟”网站上,更标明了尼古丁替代疗法产品的种种缺陷,以显示“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的优点。“每个国家的审批程序不一样。有的国家一次性全部审批过了,有的国家把尼古丁和非尼古丁分开审批。澳大利亚就是分开批。”北京赛波特如烟科技有限公司总裁苗楠解释说。不过更重要的原因,是为了避免严格的药品监管。

    《财经》记者看到来自一家荷兰咨询公司给“如烟”的建议书。这份文件表示,由于“如烟”电子烟根本不含烟草,因此针对烟草产品的法律对如烟电子烟丝毫没有影响。但文件反复强调,“不能让‘如烟’列为药用产品”。

    班诺威茨告诉记者,不同国家对于控烟产品有不同的定义。美国将其定义为“戒烟”(smoke quitting),欧洲则定义为“替代品”。“如果是戒烟产品,你需要数据显示确实对戒烟有用。但是如果标为替代品就不需要。”班诺威茨对《财经》解释说。目前在美国,戒烟产品都必须通过临床试验,并且要证明使用该尼古丁吸入器的人更容易戒烟。

    很显然,“如烟”一旦作为药品进入国际市场时,其准入、销售都将受到严格的管制。但在中国,“游戏空间”却要大很多。

    如何监管?

    据卫生部妇幼保健司副司长张斌介绍,目前在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备案的戒烟产品约有26种,有口服的、外敷的等等,形状和途径各不相同。但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仅仅是一个非营利群众团体,并无监管职能。

    因为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戒烟产品的批准文号既有“国食健字”、“卫健用字”或者“国药准字”,更出现了像如烟这样没有任何批准文号的产品。

    在采访中,卫生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均对《财经》记者表示,“如烟”并不属于其监管范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2006年6月18日发布的286号通知,更明确指出“尼古丁电子雾化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那么,“如烟”作为尼古丁制品,是否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约束?苗楠告诉《财经》记者,“如烟”的烟弹生产厂家——沈阳金龙药业有限公司已经在沈阳市安监局备案,但无需办理许可证。

    他出示的一份来自辽宁省安全监督局的公函称,由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尚未实施行政许可,“所以无需办理使用许可证”;而且“如烟”也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故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国外清楚的定位不同,“如烟”在中国面临的是一个“四不像”的监管困境。

    但恰恰是身份不明,给“如烟”提供了庞大的“趋利避害”发展空间。由于不属于药品,“如烟”避免了复杂、漫长的临床试验;“尼古丁替代疗法产品”的形象,却又增加了“如烟”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在使用说明书中,“如烟”谨慎地自称“控烟产品”。尽管指出“如烟”的特点是可以“无痛苦吸烟,缓解戒断综合症”,但谈及疗效,只表示“有志戒烟者,通过尼古丁替代疗法,可以实现戒烟”。

    不过,“如烟”的经销广告,却充分强调了其科学上相当含糊的戒烟功效。“世界卫生组织代表肯定了‘如烟’的产品”、“可以轻松戒烟……是以往的烟替代品或戒烟产品都无法做到的”等溢美之词,在各种网站上比比皆是。

    利益暗战

    事实上,早在媒体质疑之前,“如烟”和中国庞大的烟草行业就已开始较量。2006年1月,也就是“如烟”发展的黄金时期,烟草专卖局就给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函,对“如烟”提出质疑。

    “因为它大量做广告。”一位烟草专卖局官员对《财经》记者表示,“另外,尼古丁是危险剧毒化学品。”

    随后,“如烟”暂停了一个月的广告。不过苗楠对《财经》记者强调,“如烟”的广告并没有违反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愿意配合政府,所以主动停了广告。”

    不过,事情并没有平息。到了3月,媒体开始出现对“如烟”身份的质疑。

    2006年4月13日,包括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等六个部门召开协调会,专门讨论“如烟”的监管问题。会议决定,由卫生部负责对“如烟”进行检测,并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管理办法。

    但据《财经》记者了解,在检测尚未结束时,烟草专卖局又提出应修订《烟草专卖法》,将“如烟”这样的产品纳入烟草专卖局管理。

    当年9月,“如烟”举办了《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法学专家座谈会,著名法学家江平等30多位法律专家与会。专家认为,为推动中国履行《公约》,应尽快由卫生部跟国际接轨,起草行业管理办法。“我们希望国内著名法学专家的呼吁得到政府的重视,中国应该从国际接轨的角度完善对控烟产品的管理。”苗楠说。

    到11月,媒体的大规模报道,将双方的暗战推到台前。

    在接受媒体采访中,烟草部门不仅明确指出“如烟”有害,更直接反对销售“如烟”。据12月5日《京华时报》报道,由于其身份不明,在烟草、工商等三部门最终定性前,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建议全市香烟零售点不要销售“如烟”。

    为什么在众多戒烟产品中,只有“如烟”会激起烟草专卖局如此强烈的反对?许多人认为答案是利益。

    如烟科技副总裁宋小海告诉《财经》记者,“如烟”于2005年初上市,此后凭借强大的广告攻势迅速崛起。尽管期间舆论的评价毁誉参半,但到2006年1月,“如烟”已经达到7000万元的月销售额。

    “烟草2006年利税为2900多亿元,我们决不是为了利益,而是为消费者考虑。”一位烟草专卖局官员说。

    但也有观察家指出,虽然“如烟”目前的销售额尚无法与整个烟草行业相比,但它对烟草行业的威胁不只是争夺仅占烟民群体2%的决心戒烟者而已,而是全体近4亿“烟民”——“如烟”与市场上的戒烟产品的最大区别,正在于形状与口感与香烟最为接近。烟草行业并不愿意在这样一个利润丰厚的领域与新进入者“共舞”。

    与国际相比,中国的烟草行业有着相当特殊的管理体制。国家烟草专卖局身兼政府部门与中国烟草总公司两种身份。中国烟草总公司更是中国目前惟一的烟草企业,其生产、销售和进出口都高度统一。这也使得中国政府在烟草控制政策方面面临无法回避的尴尬处境。

    “世界各国,烟草和政府都是对立的两极,因为烟草企业都是私营企业。但中国的烟草企业都是国有企业,而且还是中央企业。”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司一位官员在去年12月底的一次会议上表示,“对内来讲,我们是控烟的,这点是肯定的;但对外来讲,烟草业的利益也是国家利益。”

    正因为关涉“国家利益”,“如烟事件”才引起政府层面的密切关注。

    “如烟”在中国的命运究竟如何?在证明其安全性之后,它是否也能像国外一样作为烟草替代品自由销售呢?控烟专家和烟草行业的看法完全不同。

    “如果它是烟草替代品,那就应该和香烟一样受到烟草专卖法的管理。”一位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官员说。

    “实际上,‘如烟’就是一个比卷烟危害小的新型烟草制品。”一位控烟专家说,“我觉得,如果是安全的,就应该可以卖。可以作为一般商品受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

    这位专家认为,不应该将“如烟”纳入烟草专卖法管理。他更指出,烟草专卖局此举实际上是为了保证其卷烟的销售市场。

    “戒烟产品和烟草制品都应该被监管。但是烟草商宣称尼古丁替代品比香烟更危险是很可笑、甚至是很荒谬的。”美国密歇根大学公共健康学院院长肯尼斯沃纳教授说。

    所有接受采访的国际控烟专家均认为,对于控烟产品的管理是健康问题,其生产和市场推广都应当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管。

    “我不知道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此类产品要接受烟草部门的管理。”班诺威茨对《财经》记者强调。

    “如何区分新型烟草制品和非烟草制品中的尼古丁制剂,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杨功焕对《财经》表示,中国的烟草专卖法对烟草制品进行管制,但是主要涉及烟草产量,对于烟草控制并不是一个有效的法律。而且从执行烟草专卖法的主体是国家烟草专卖局,这种综合的评定不应该交给一个实际上是站在维护烟草生产的立场的部门来管制。

    杨功焕认为,中国对此类烟草制品管理,应该效仿世界卫生组织,在履约协作机构下,成立烟草制品管制科学咨询委员会,客观地评价新的烟草制品,确立管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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