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规
仅仅数年之间,从国有的鲁能,到众多职工的鲁能,再到今天私人所有的鲁能。鲁能集团“转制”已在工商登记的意义上成为既成事实,但这个巨大的跨越不可能不引发激烈争论,变数并非不存在。
“我们一点也不知道。”国资委一位负责人听闻鲁能2006年的退股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行为后表示:“涉及这么一大笔国有资产的交易,居然没有向国资委报批。”在他看来,所谓没有报批,意指国有的鲁能控股向职工持股的鲁能集团的资产转移。
《财经》记者还获悉,2006年12月,中国投资协会会长陈光健上书国务院,反映鲁能清退职工股并引进两家私人企业股东的情况。这封信措词紧急,请求国务院成立专门调查组,查清这一事件是否涉及腐败问题。陈光健曾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颇具影响力。他上一次就鲁能改制为职工持股企业之事上书国务院是在2003年,而明确要求“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国资37号文出台,即在当年8月。
当然,鲁能集团新股东对这宗交易自有不同看法。“这是很正常的交易,”首大能源知悉交易情况的一位人士坦然回答。他说,首大曾就此咨询过律师,“根据律师的意见,交易的每一个环节都没有破绽,是合法的”。
原中国电力联合会秘书长陈望祥则告诉《财经》记者,不论最终接手鲁能者系属何人,背景如何,暗箱操作的退股办法都会引发各方异议。
且不论退出和转让价格是否合理——这需要公开透明的招标和拍卖程序来决定,鲁能的资产本就有大量国有资产成份,当初改制职工持股时已被中央政府各相关主要部门叫停,部分关键性交易即按规定原来就属于无效交易。现在资产尚未清理,先行清退职工持股,将股权转让给其它企业,等于锁定了全部资产,不仅显失公平性,且“事涉国有资产流失”。
鲁能早期资产的膨胀,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在电改前夜从山东电力集团划拨至鲁能的400多万千瓦发电资产。这些划拨正是国务院办公厅在2000年下发的69号文中明令禁止的行为,按照国资委等三部委2003年下发的37号文属无效交易,应退回给山东电力集团——但鲁能并未执行这一规定。
而随后大规模职工持股事实化,以及随之而来的鲁能集团向国有控股公司鲁能控股收购发电主业及其它辅业资产的行为,也直接违背了37号文要求暂停向职工持股公司转让资产的规定。鲁能在2003年之后在发电领域进行的大规模扩张,受益于国家电网公司的特高压计划良多,这些借助于垄断资源实现的资产扩张如何定价更是一个难题。
中国投资协会一位人士告诉记者,2003年8月下发的“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国资37号文紧急通知,并没有阻挡住鲁能这种非规范私有化的步伐。鲁能之外,全国众多职工持股的电力行业公司企业的资产规模都已非常庞大。
昔日地方电力系统背景下的“职工持股企业”,因其与如今转变为电网公司的地方电网系统的深厚关系,其依托垄断发展带来的扭曲和利益冲突更为显著。当前,贵州金元、江苏苏源、四川启明星等职工持股企业,均属名份上仅为电力系统“三产多经”实则早已成为吸足母体养份横空出世的“巨无霸”,是否会选择与鲁能集团同样的道路?
“鲁能是中国电力行业最大的职工持股公司,率先转制,就是一场地震。”一位电力业内资深人士如是评价。
陈望祥说,国资委曾经酝酿文件处理职工持股企业的问题,其中有方案建议电力职工在退股与离开电网企业之间做出选择,终因担心震荡过大而未能出台。但是,在一位世界银行高级专家看来,切断垄断电网与电力公司之间的血缘纽带,是一件必须当断则断的事情,无论后者是职工持股还是私人拥有。
专家们指出,尽管电力领域改革起步较晚,积累的大量问题——包括资产归属问题背景相当复杂,但鲁能式“转制”把一个亟待应对的挑战放到眼前:电力改革,仅仅作本身行业结构调整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同步辅之以制度性变革,并在透明公正的轨道中运行。否则,不仅有可能导致本属国有资产不当流失这一令人抱憾的结果,还有可能使每一次“改革”成为内部控制人上下其手的又一次良机,并对未来国有企业有序改革造成难以复原的制度性侵害。特别是因为电力系统长期以来系垄断性行业,而且2002年电力改革起步后,电网系统仍为垄断性行业,与之相涉的改制就更须步步公开,力求公正地进行。
《“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即将下发。以厂网分离为标志的电力改革上一阶段已经过去,以“主辅分离、主多(主业与多种经营)分离”为主要内容的下一步改革即将启动。鉴往知来,决策者当汲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