挡不住的扩张
在2001年电力改革大局已定之后,山东电力透过原多种经营企业鲁能集团,以“职工持股”模式大规模持有电力资产,很快引起诸多质疑。
2003年初,就在鲁能集团的职工持股已经一切就绪之时,《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鲁能暗推民营化——31亿员工集资控制360亿国有资产”一文,在电力行业引起轩然大波。随后,中国投资协会会长陈光健就鲁能职工持股的问题上书国务院。
当年8月,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紧急通知,明确要求“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即国资37号文)。
职工持股公司是一个遍及全国省级电力(电网)系统的普遍问题。这一做法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的职工集资办电,初为电力紧缺时代发动电力系统积极性的过渡措施,在90年代中期受到学界普遍批评后本应回落,但电力系统的职工持股却随着2002年前后电力改革厂网分离方案的酝酿与落实,逐渐达至高潮。包括山东、江苏、贵州、四川、湖南、宁夏等在内的诸多省份由省电力集团发动,掀起大规模职工持股浪潮。在此过程中,各地职工持股企业的规模、持有电力资产的性质数量虽各不相同,但均与已经实行厂网分离、主要属于电网系的省电力集团发生种种关联交易,利益关联交错,具体情形相当复杂(参见《财经》2004年第17期封面文章“‘金元帝国’调查”)。
国资37号文认为,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生产经营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问题明显,如“违规实施国有电力企业职工持股改制;企业改制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国有电力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等”。
文件明确规定,“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和企业改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须“暂停电力企业职工投资发电或电网业务的电力企业”,并做出五条严格规定。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违反国办发[2000]69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投资和交易活动一律无效”。
而按2000年10月国办发69号文有关规定,即文件第五条,则“除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重组、电站出售、盘活存量项目外,停止其他任何形式的国有电力资产的流动,包括电力资产的重组、上市、转让、划拨及主业外的投资等;凡项目未经国家批准,其已经变现所得的资金应停止使用并予以暂时冻结”。
据此69号文,则鲁能在电力改革前夕,即2001年以后,从山东电力集团获得的发电机组并不合法,理应冻结或退还。而按国资37号文,2002年至2003年初发动山东省电力集团职工集资、将鲁能集团改制为职工持股公司之举,更属“逆势而为”。
不过,国资37号文出台后,按文件所说“有关规范实施的具体办法”并未出台。而全国各地电力股工持股企业2000年以后已经投资、不符合国办发69号文的清退工作,亦并未普遍执行。
无论在此文件之前还是此后,鲁能集团的膨胀势头未受影响。
从身侧的国有鲁能控股平移转让资产已蔚为洪流:从2002年至2005年年末,鲁能集团直接或间接地从鲁能控股陆续收购了一批重量级资产或股权。最终形成了鲁能集团今天的主要结构,以发电为主业的鲁能发展、以物流和房地产为主体的鲁能物资集团、以房地产为主业的鲁能置业和恒源置业及掌握大量北方煤电项目的鲁能矿业集团的部分股权。
这一系列资产转移,均以资产净值作价,其结果是本属于原山东电力的非电网资产在电力体制改革后又一轮“自我重组”,由100%国有控股的鲁能控股向几乎100%职工持股的企业鲁能集团集中。其依据仅仅是控股方山东电力集团及其上级国家电网公司的批准。这些交易不仅兼具“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及“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等程序缺失,本身更直接违反了国资37号文的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
这两条规定要求,“暂停将电力企业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实物资产出售给职工或职工持股的企业。暂停违规改制或新设立职工持股的企业投资新设立发电企业”;“凡涉及以上内容的电力企业改制方案、实物资产出售方案和新设立企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电力企业暂停办理新的审批,正在审批的要立即停止。严禁未经审批实施企业改制、出售资产和新设立企业。”
以此为准,则全部由职工持股的鲁能集团本身,以及其自2003年以来围绕着改制发生的种种交易,均涉嫌违规。
然而这仅仅是纸上规则,事实则相反,短短数年间,鲁能集团总资产迅速膨胀。2006年7月,根据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的统计,截至2005年底的数据显示,鲁能集团总资产为738.05亿元,位居山东榜首——集煤电、矿业、房地产、工程建设、金融、体育俱乐部于一身的“鲁能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