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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欲登“大雅之堂”


[  百度    更新时间:2006/7/27  ]    ★★★

  民间融资在很多地方正越来越活跃,已经成为一些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资金支持的主体之一。记者最近在湖北、重庆等地调查发现,民间融资呈现出理性化与复杂化并存的发展趋势。基层金融工作者和有关专家认为,应明确认可民间融资的合理性,既不能一味打压也不能放任不管,应以疏导为主,适度监管,使其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从“拾遗补缺”到同台竞争

  据湖北银监局对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三地民间融资情况进行的调查:2005年9月末,三地民间融资规模在45亿元以上,相当三地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03亿元的44%以上。天门市2002年的民间融资额是当地正规金融机构同期新增贷款的1.67倍,2003年达到2.83倍,2004年则高达3.74倍。重庆银监局所作的抽样调查也显示,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占当地融资总额的10%左右。

  民间融资正逐步成为县域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资金支持的主体,一些地区已经形成了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并驾齐驱的二元结构特征。

  湖北银监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民间融资活跃的根本在于市场的供求保持着一种自发的调节过程和均衡态势。特别是近年来,居民储蓄存款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居民闲置资金增多,在股市低迷、存款利率连续调低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便有了较为充裕的资金来源。

  另一方面,近几年来银行业实行集约化经营,有的撤销县级机构,有的上收和集中信贷审批权限,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信条件很难满足正规金融机构的授信要求,因而无法获得融资支持,县域经济与金融业发展失衡问题十分严重。民间融资及时对正规金融顾及不到之处进行了补位,便有了更大的市场空间。

  中南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政法大学金融研究专家黄孝武说,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缓解广大农村的生产和生活资金的需求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资本市场不发达,向银行贷款又困难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为民营经济的融资提供了一个可选择的出路。

  理性化与复杂化并存

  调查发现,民间融资出现了一些新动向:从个别、零散发展成规模活动,从地下发展到公开,从无序无章法发展到有规矩,从小借短贷发展到大融大转,从高利率发展到市场利率。这些新动向表现出民间融资理性化与复杂化并存的趋势:

  一方面,民间借贷行为逐渐趋于理性,借贷双方风险意识逐步增强,契约化形式越来越多地被广泛采用。尤其在个人借贷中,需立下字据,写明借款人、时间、利率等基本要素,还增加了担保人,数额较大的还需以房产证等作抵押,用以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些地方出现了非银行类的中介机构专门从事民间借贷。重庆银监局抽样调查表明,重庆市近8%的企业曾通过中介机构取得过贷款。借贷用途也由生活性的临明周转向生产经营性、投资性发展。

  湖北银监局调查显示,95%的民间融资利率略高于银行和农信社贷款利率,但由于其程序简明,方便快捷,认同率很高。对湖北仙桃、天门、潜江三地的222个企业和个人的调查显示,近期发生民间融资行为的有203户,共465笔,其中已到期偿还的378笔,到期偿还率达99%以上。

  另一方面,民间融资又呈现出复杂化趋势。在传统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或由第三者见证、担保而直接发生借贷行为的基础上,一些企业以信托、融资租赁、合股等形式借贷,借贷形式日益复杂。

  由于民间融资的自发性使其本身的运行机制具有缺陷,容易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又有向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规行为转化的趋势,将民间金融导向了“黑色金融”的范畴。银监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于其他企业已取得的银行信贷资金,尤其是一些优势企业在取得银行信贷资金后,再对其他企业“放贷”,坐收渔利。

  疏导为主 适度监管

  民间金融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是鼓励发展,还是明令禁止?这是我国目前金融法制体系面临的两难课题。

  记者在采访中,基层银监部门和金融专家普遍认为,监管部门既不能简单加以禁止,又不能放任不管,任其无限制发展,应该密切关注,采取“疏堵并举、疏导为主”的治理策略,防止其滑向非法金融,使这种制度获得与正式金融制度同等发展的空间。

  湖北银监局有关负责人说,民间融资是融入了亲情、民情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乡土信用和草根金融,是民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的经济活动,因此对民间融资应实行“无为而治”,让其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黄孝武认为,明确认可民间金融的合理性,让其获得与正式金融制度同等发展的空间,将改善农村金融领域中二元结构的紧张与对立;放开对民间借贷的管制,让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地发展,将有力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抑制其消极影响。

  湖北银监部门建议,适度延伸监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使其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一方面加大民间借贷的风险性提示,强化借贷过程中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探索对民间借贷的有效监管方式,防止其向“高利贷”、“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非法方向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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