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保密审查的实施主体和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明确了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条件和保密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依法注册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承担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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