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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商标诉讼尘埃落定,将只有7家酒企使用


[  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11/1/18  ]    ★★★

        摘要:葡萄酒业长达近9年的知识产权案“解百纳”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昨晚,张裕A、张裕B公布关于“解百纳”商标诉讼及评审事宜结果公告称,“解百纳”商标所有权仍归张裕集团所有,除经张裕集团许可使用的子公司和6家企业之外,今后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葡萄酒业长达近9年的知识产权案“解百纳”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昨晚,张裕A、张裕B公布关于“解百纳”商标诉讼及评审事宜结果公告称,“解百纳”商标所有权仍归张裕集团所有,除经张裕集团许可使用的子公司和6家企业之外,今后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历时近9年之久的该案主要围绕“解百纳”到底是商标还是葡萄酒品种而展开辩论。2001年5月,张裕向商评委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2002年4月,国家商标局下发注册证书,但遭到业内企业的联合反对。时隔3个月,国家商标局即撤销了该注册商标。张裕表示不服,从此该案进入了漫长的行政复审。

  2008年5月,商评委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解百纳”不属于行业共用的葡萄品种或产品通用名称,维持张裕集团注册的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

  该判决也让张裕站在了整个行业的对立面。当年6月,长城、威龙、王朝等十几家葡萄酒生产企业群起反对,他们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是行业的公共资源,任何企业都无权私自占有,随后以长城为代表的4家企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诉讼,张裕集团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经过北京一中院一审和北京高院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对解百纳商标问题作出裁定。

  根据张裕昨天公告显示,在重新评审过程中,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主持调解,该案正式结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中粮公司、中粮烟台公司、王朝公司撤回对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所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张裕集团无偿、无限期许可中粮公司(包括其子公司中粮华夏和中粮沙城)、中粮烟台公司、王朝公司使用“解百纳”商标。同时,张裕集团不得解除商标使用许可,中粮公司、中粮烟台公司、王朝公司今后不得对张裕集团的“解百纳”商标提出争议。另外, 此前退出诉讼的威龙公司也以相同的条件获得商标许可使用。

  各方声音

  张裕:市场秩序将得到规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 张裕方面昨天表示,本案终结后,全国将只有包括该公司在内的7家葡萄酒企业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这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消除“解百纳”品牌葡萄酒现有的恶性竞争局面,使“解百纳”品牌葡萄酒市场得到健康发展。

  对于是否清理市场上使用“解百纳”商标的行为,张裕相关负责人表示,董事会会根据侵权的范围及造成的影响再决定如何行动。

  专家:和解为明智之举

  “解百纳商标案的最终和解,不啻为争议各方当事人的明智之举”,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广良表示:该结果有利于该商标功能的进一步发挥,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也为该商标美誉度的进一步积累与提升,规避商标效力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打下了基础。

  行业协会: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解百纳商标之争还具有非常积极的示范意义”,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勇表示,一方面,张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措施很得当也很坚决,另一方面,以长城为代表的其他龙头企业也是据理力争,说明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另外还有一些企业认为诉讼投入成本太大,因此想坐享其成,通过本案的结局我们看到,这种侥幸心理对企业来说最要不得。我国的企业在面对类似争议时,尤其是进出口企业,面对国外的反倾销、国外企业的侵权行为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最终伤害的还是自身。(记者:胡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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