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零售网络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并购成为国内外零售巨头构建全国网络布局的手段,其希望通过收购、整合,快速实现规模效应以求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从全盘收购到合资合作,从沿海省份的二三四线城市向内陆省份纵深挺进,在业内人士看来,外资巨头“包抄”中国零售业的意图已越来越明确。与此同时,专家认为,外资商业超速扩张也逐渐凸显出零售行业发展中的些许隐患。
“如果中国没有对内需市场切实的管控权,国内消费的终端市场将存在利益旁落的可能性。”顾国建呼吁,国家有必要建立与内需市场直接相关的“流通产业振兴规划”,尽快出台更加有效的零售市场交易规则法制建设——《零售商与供货商交易管理条例》、零售市场发展规划法制建设——《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办法》、中小零售商保护法制建设——《大型零售商发展的规制(规范)》这三项法律。
洪涛表示,我国零售业相关法律严重滞后,中小零售企业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国外零售业《大店法》值得借鉴,我国反垄断法涉及到零售方面还比较抽象,酝酿十多年的《商业网点管理条例》也没有出台,零售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建立在法规规范的基础上。
还有业内专家指出,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那样对外资并购这么放纵,这将不利于本国商业流通业安全。其实,最近几年来外资在国内的并购,不乏有地方政府的身影,甚至政府在收购案中唱起了主角。不少城市都提出要尽快打造出国内零售航母,最后把招商引资变成了“引狼入室”,对本土商业构成强大威胁。
专家分析,外资此轮并购潮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并购区域性龙头企业除了可获得稀缺网络资源曲线进入当地市场外,外资还将享受物业升值带来的资产回报。如茂业国际收购成商集团后,获得了大量原来成商集团闲置的物业资产等。
广东商学院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先庆表示,“外资并购的野心正是在于此,一方面通过并购快速扩张节省时间成本,对国内零售业形成规模紧逼优势;另一方面,通过零售渠道控制权,以及物流优势,让国内供应商逐步丧失话语权。这种现状发展下去是非常可怕的。”
他指出,国家应该尽快制定零售业并购相关法规,加强国内流通渠道控制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税收等限制企业跨区域扩张、发展的问题;另外,创造内、外资零售企业公平发展的环境,取消对外资零售企业超国民待遇。
纵深“垄断”的开始?
其实,早在2006年盛行“外资威胁论”开始。一场关于外资并购威胁产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争论,伴随着“10号文”与“反垄断法”的酝酿而鹊起。
“10号文”即2006年9月8日经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六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在两个方面对外资并购作出规定:一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更苛刻,例如增加了关联并购的概念和反垄断审查方面的要求;二是对外资并购完成的方式,特别是对以股权为收购对价、通过SPV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跨境换股等技术手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据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介绍,反垄断调查主要是从并购后所占据的市场份额以及区域集中度是否构成垄断,是否造成对消费者的利益损害等角度进行的。“对并购金额达到一定数字的大型收购案,商务部都会做相关反垄断调查,比如以前沃尔玛并购好又多,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等。”
在商务部相关文件中,记者还了解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包括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者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尚明表示,“按《反垄断法》规定,判定垄断有几个标准,一是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是否达到1/2,或者是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假如细化些,就是在部分区域市场或者部分细分市场达到垄断。比如一个品牌在某地区基本占据七八成份额,接着再与其他强势品牌合并,则可能构成垄断。”
但也有业界人士认为,假如借鉴欧美国家反垄断,针对特殊地区和具体业态来定性,或许有另外的结论。专家认为,外资强势扩张瓜分本土零售业蛋糕,使得目前大型跨国零售企业已在我国零售市场中处于显著的优势地位,并且还在大举跑马圈地,这不但在一定范围内让小型零售店、便利店和夫妻店遭遇强敌,影响和调整了一定范围内的商品供销局面,还对供货商,尤其是中小供货商的选择权造成影响。
麦肯锡就曾预言,外资超市将会在5年内控制中国80%的零超市场。业内人士担忧,长此下去不但供货商的利益受到侵蚀,而且当外资零售巨头对中国市场实现绝对控制后,还会进一步增强其商品定价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