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欧阳泽华证实正在对四川长虹(600839.SH)虚增销售收入展开现场核查之际,3月末,来自四川省国税系统的消息又证实,因为有知情人士提供新证据,四川省国税局会同绵阳市国税局再次对四川长虹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展开新一轮调查。
而先后供职于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某中国独资厂的资深销售人士王志则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一般情况下,任何一个生产企业都喜欢采用现汇结算的方式,为了鼓励现汇结算,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价格要远高于现汇价格。但是,在四川长虹的具体案例上,可以看到,两者相差无几,实际上是鼓励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银行为了讨好大客户四川长虹,甚至可以将1~6月到期后延长为12个月,相当于一年的无息贷款,从而巧妙地将产品跌价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大经销商。而这种方式也很好地解决了大经销商现金短缺的情况,但是这种体系就给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和“跳点销售”融资获利埋下了隐患。其次,199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经销商、管委会就出现了“跳点销售”行为,四川长虹在1998年才下文,没有及时进行制止,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他指出,从表面上看,四川长虹销售了产品,经销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账目是平的。但是,实际上其真实销售是长虹把彩电卖给了付现金的零售商,长虹应该与付现金零售商建立销售关系,给其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长虹却给付银行承兑汇票的经销商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从而形成了虚开。
他说:“但是具体到四川长虹一案中,则要等国税部门的调查和认定有了结论之后,才能明确,也不排除四川长虹对于部分个人行为不知情的情况。”
截至本报记者发稿前,四川省国税部门尚未有结论。而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也表示,公司已经就此事发布过公告,目前暂无需要对外公布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