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欧阳泽华证实正在对四川长虹(600839.SH)虚增销售收入展开现场核查之际,3月末,来自四川省国税系统的消息又证实,因为有知情人士提供新证据,四川省国税局会同绵阳市国税局再次对四川长虹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展开新一轮调查。
“这样定价的好处是:从1993年开始长虹彩电的市场价格几乎逐月下降,用承兑汇票结算相当于将现汇结算的跌价风险转移给了经销商。充分利用这些经销商的融资能力,变相降低长虹彩电市场价格(长虹公司把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视作现汇结算,经销商再“跳点销售”),以达到与其他品牌彩电竞争的目的。
由于两者价格几乎一样,于是很快在四川长虹全国各地的经销商中都普遍涌现出“跳点销售”(即:经销商的批发价低于与长虹公司合同结算价,吸引零售商进货,然后再把快速变现的资金投入到股市等投资回报高的领域,综合有盈利)。但由于四川长虹的大经销商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跳点销售”,零售商普遍与价格对其更加有利的大经销商合作,而不是与长虹公司直接进行业务往来。
大经销商为了加速其彩电出库变现的目的,与当时掌握着中小零售商的长虹公司的管委会(即各地销售处)合作,委托其代卖并分享利益。而这种代卖可以顺利从四川长虹得到财务结算,而没有被告知有所不妥。
据范德均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1996年—1999年长虹公司各联络处代卖的总量高达200亿。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中小零售商与长虹各地管委会直接用现金购买彩电,其并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然后便寻找虚拟经销商挂靠进行冲账;有的由于“跳点销售”的价格过低,经销商没有如此高的融资能力来弥补“跳点销售”亏损,管委会经理就会采用向非长虹经销商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并且寻求虚拟挂靠经销商进行冲账。但是这样进行财务冲账会造成四川长虹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严重后果。
国税流向何方?
范德均提到,直至出现了这种情况四年之后的1998年四川长虹才出台了《关于禁止跳点销售的有关规定》和《禁止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等文件。在此文件出台后,仅四川长虹销售人员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触犯法律的就有原安庆联络处经理周波和会计白羽、南宁联络处经理刘敦华、原新疆联络处经理丁毅、原潍坊联络处经理杨军等10余例案件,合计金额超过10亿元。而且,这还不包括长虹公司以行政手段替代司法手段处理的案例,比如原新疆联络处的5名人员全部参与了跳点销售融资利润的分配,除了丁毅(当时案发在逃),其余人员全部被长虹公司除名,而没有移送司法机关等案例。上述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也仅仅追究了个人责任,没有对因此形成的四川长虹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一事进行追究。
知情人士提供的一组证据显示,仅天水联络处经理宋成军,就因向绵阳市检察院反贪局上缴了1500万元“跳点销售”融资的非法获利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按当时的融资差价初步估计,宋成军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量不低于5亿元。
“事实上,上述开给虚拟挂靠经销商的增值税发票几乎无一例外地被进行了抵扣,已经造成了国税流失。”范德均称。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教授杨卫华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提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政府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纳税人必须自觉遵守。如果企业真的把产品卖给零售商而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非购买者的“虚拟挂靠经销商”,商品的购买者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者不一致,是一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如果”虚拟挂靠经销商“把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