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报告:突然昏倒非外力所致
胡菁母亲肖女士对女儿为何会突然昏倒有怀疑,这个谜团在法庭上也慢慢解开。胡菁死后,深圳警方请中山大学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专家罗斌、刘水平进行尸检,并出具了尸检报告,证实胡菁昏迷及颅内出血是由其自身脑血管畸形伴破裂出血所致,是自身疾病所致,排除了她昏迷前头部受到外伤的可能。
昨日,两名专家作为鉴定人出庭,并提交尸检时的图片在法庭上播放,表明其病理学诊断是脑血管畸形,图片显示小脑有血管团,其形成有一定的时间,可以断定是病理性的。看着一张张女儿脑部的解剖图片,坐在法庭上的肖女士用纸巾不断地擦眼泪。
公安机关对胡菁死亡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因文裕章拔掉了胡菁抢救仪器的管道,导致其呼吸停止死亡。
辩护律师:被告主观恶意较小应轻判
文裕章的辩护律师认为,按照法医专家分析,胡菁的脑死亡是不可逆转的,即表明文裕章是否拔管对胡菁的死亡都没有影响。虽然文裕章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基本要件,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主观上是为了爱妻,不愿让其承受痛苦才作出拔管举动,因此主观恶意较小。文裕章还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且其有自首行为,希望法庭能够对文裕章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最后,文裕章说,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他会赡养岳母到老,请岳母放心,此外他还请求法庭考虑孩子的处境,让他早日出去尽父亲的责任。
附带诉讼:胡家索赔128.5万遭拒
昨天,在刑事诉讼调查部分完成以后,法庭附带进行了民事诉讼调查。原告肖女士委托武汉与深圳的两名律师,向被告方文裕章及其家庭索赔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赡养费和死亡补偿费,总计约128.5万元。被告方对此数额表示不能接受。双方最终表示可以就赔偿数目进行庭外调解。
被告人文裕章的律师认为,目前刑事审判尚未结束,而相关民事赔偿只能在刑事定罪成立之后才进行。
庭审焦点
病人脑死亡 家属能否拔管?
昨天的庭审最大焦点在于:胡菁被拔管之前是否已经死亡?这决定了文裕章的拔管行为有没有故意杀人的事实前提。对此,之前的媒体报道曾多次探讨过,而在昨天的庭审中,文裕章的辩护律师专门请来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常林,作为辩方的专家辅助人出庭。
常林教授表示,脑死亡在医学上已经有定论,而目前更多的是伦理上的争议。根据卫生部2003年脑死亡标准草案,胡菁符合脑死亡的标准。
他认为,心跳与呼吸两者相互依存,而胡菁呼吸、心跳骤停10分钟,无自主呼吸,一旦离开呼吸机辅助则不能呼吸,心跳也会随之停止,特别是胡菁脑中枢损害严重,脑功能全部丧失,不可能恢复,心跳消失只是迟早的问题,可以承认其脑死亡,也就是死亡。
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被害人胡菁系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常林教授表示,此结论表述不准确,很容易误导,所以他存在异议。不过他也承认,脑死亡的标准,卫生部并未实施,我国目前也未立法确认。
对于胡菁的死亡,中山大学的法医鉴定专家罗斌、刘水平也认为,胡菁的脑部病变会导致循环和呼吸的障碍,使呼吸、心跳骤停,从这样的情况看,会导致脑功能障碍和丧失,救治基本上没有成功的。
而检察官则辩称,无论从临床标准、司法实践还是立法确认,都还未明确脑死亡标准,即便明确了标准,胡菁也没有进行过相关的检查确认,因此,以目前的临床死亡标准,即心跳死、呼吸死来说,胡菁被拔管之前,并未死亡,无论她当时是否濒临死亡,文裕章都无权剥夺她的生命。他的拔管行为导致了胡菁的死亡,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