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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领域维权,书面证据最关键


[ 方善法 文汇报    更新时间:2009/4/20  ]    ★★★


  随着老百姓个人财产的增加,越来越多人开始关注投资理财领域的维权。特别是从2008年以来,伴随全球股市大幅下跌,涉及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缩水”的纠纷明显增加,投资者维权难成为关注的焦点。

  产品纠纷不断

  从2008年开始,以投资海外资本市场上为主的QDII理财产品,成为了各大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主推的品种。投资成熟市场、分散系统风险,成为了这些理财产品的最大卖点。但是根据研究机构对正在运行的113款QDII理财产品的跟踪显示:截至2月末,实现正收益的QDII理财产品只有8款。在外资银行发行的67款QDII理财产品中,实现正收益的有3款,其余64款均跌破净值,亏损超过50%的有16款,占比24%,其中3款累计亏损超过60%。如果数字还是比较抽象的话,近期有关媒体披露的两件理财纠纷案件,无疑可以让我们了解投资者的切身感受。

  喻先生在2008年5月到7月之间,先后投入资金190万元,交给一家外资银行的客户经理理财。谁知钱投进去之后,账面数字开始不断缩水,几乎每个月都要亏损近20万元。去年10月14日,心急如焚的喻先生赶到银行见了客户经理,当时的收益报告显示,期初的账户价值有190万元,期末为124.3555万元,损失将近66万元。喻先生提出清仓止损,但客户经理仍旧建议他继续投资。最终,该客户经理在收益报告书写下“自2008年10月14日起,保证账户价值不低于1234555元”,并签名盖章。保证书没能止住损失,到去年11月,账面金额大幅缩至88万元。万般无奈之下,喻先生最终提出清仓,保住了剩余的钱。相比之外,朱小姐遭遇更惨,她从去年2月至4月连续购买一家外资银行的银行两款理财产品,累计投入500万人民币。到2008年11月8日赎回时,只有270多万了,7个月时间亏损223万,亏了近一半。

  赔偿并非易事

  从喻先生的案件来看,银行的律师认为,客户经理的保证书内容是资金保底,可看作是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委托理财产品的保底条款无效。朱小姐在提起的诉讼中认为,海外银行精心研发“有毒”产品或者注定亏损的产品,再对其进行精心包装销售,从客户身上骗取巨额利润。其一边勾结国外投行设计“有毒”产品,一边培训客户经理如何吹嘘,夸大收益刻意弱化风险,甚至不提示或隐瞒投资风险。与此同时,还设计了一个晦涩、复杂、集多种合同形式为一体的互相矛盾的四不像的代客境外理财的格式合同。

  随着越来越多的理财产品挂钩海外股票、商品、利率和汇率的产品,大面积的低收益、“零收益”,甚至是“负收益”现象已经不是个案。从目前投资者投诉情况来看:银行理财产品运作信息不够公开透明,设计上也存在瑕疵;也有反映不断向客户推销各种理财产品,而客户经理水平参差不齐,售后服务差;还有投资者反映部分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合同条款运用了大量公式、术语,理解起来非常费劲,不够通俗。

  证据千万要保留好

  与一般的消费维权一样,投资理财维权也要靠证据,特别是在购买前、购买中,以及纠纷发生之后要及时搜集证据。

  目前,银行代理的各种保险、证券类的业务繁多,市民一不留神就容易签错单。所以市民在去银行办理业务时一定要注意“擦亮眼睛”,弄清楚自己是和谁在签订合同,合同的条款都有哪些。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无论是客户经理,还是宣传广告的“承诺”,都要想办法保留下来。许多当初的承诺在理财合同中都是没有的,而这恰恰是吸引许多人购买产品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要通过录音以及照片等形式固定这些“承诺”,以便在日后以备不测。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的时候,投资者往往会看到产品净值的变化而与客户进行交流,这些交流也应该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保留下来。在喻先生的案件中,虽然银行律师提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作为银行来说,明明知道相关法律不能对于理财产品保底而又写下相关证明,即使是无效合同,也应该由过错方承担责任,而喻先生明显是处于弱势地位。与喻先生相比,朱小姐的证据则显得比较“苍白”,其表示在产品购买期间,曾多次与银行联系要求赎回止损,但银行都没有执行,而这只是朱小姐的一面之词,没有任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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