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责令召回程序
对不召回进行处罚
我国现行的召回制度主要是企业的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对召回制度进行了扩展,包含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个方面。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第三章共15条专门讲述召回的实施。
具体而言,一个召回程序的启动和实施大致包括产品缺陷认定;对缺陷进行控制和消除;拟定召回计划书;召回实施过程报告;召回实施总结报告等方面。
其中在责令召回方面,草案第二十二条提出,对于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生产者故意隐瞒产品存在缺陷的,以及由于生产者的过错造成缺陷产品危害扩大或者再度发生等三种情形,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者公告,并通知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依法召回。
生产者在收到国务院质检部门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的产品。生产者收到通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书。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计划书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生产者提交的召回计划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生产者。
召回计划书批准后,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召回。
对此召回程序,董正伟律师提出,草案仅对应该召回没有实施召回的要进行责令召回,但是如果企业拒不召回,草案并没有明确如何应对,使召回制度变成没有牙齿的制度。
而长期关注消费者权利的刘俊海教授则表示,草案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实际上是被动召回的内容,但是除了来自于政府的责令之外,还应该有公民对召回启动的建议权,社会团体的启动权,特别是消费者协会的启动权。
“消费者启动召回程序非常重要,应该单列出来。”刘俊海表示可以通过这些形式加强公民对于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产品安全问题的参与,把召回制度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