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承诺须加强监管
在股改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希望顺利过关纷纷给予流通股股东类似“期权”式回报,即追送现金或股票等承诺。
为了规范层出不穷的追送承诺,深交所专门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3 号——追送对价》条款。
全球性金融危机是国内上市公司在股改描绘宏伟蓝图之时始料未及的。在外部环境的打击下,上市公司业绩大幅下滑,但是作为深谙资本运作之道的强势方,上市公司大股东们却不会允许追送对价的条件被轻易触发,于是种种规避手段雨后春笋般冒出。
“这是一个制度漏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表示,这是当时在股改当中,没有金融、法律专业人士指导的中小投资者在谈判时容易疏忽的地方;监管层也没有就股改承诺出台更为明确的监管条例进行规范和约束。这就给上市公司大股东留下了可操作空间,只要在不违反法律和《会计总则》前提下,很容易对业绩做出调整。股改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发现漏洞之后完善。希望监管层能注意到正在股改追送一事上出现的不当行为,尽快将制度漏洞补上,使得股改追送承诺真正对大股东形成约束力,促使其在公司经营与管理上进行变革,确保业绩真实增长。不能纵容使用规避手段的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