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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将于12月31日受审


[  正义网    更新时间:2008/12/25  ]    ★★★

 

    《刑法》第144条涉及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处死刑。

    《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则是,单位犯前述相关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从前述法院的公告可知,三鹿集团涉嫌单位犯罪成为被告人,田文华等人则可能是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被起诉。

    不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前述公告所称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这意味着检方起诉的罪名可能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构成该罪。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据销售金额的不同有几档刑罚,其中最高为: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如果同时构成两罪的,则按刑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实际上,田文华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面临着民事赔偿诉讼。12月8日,受63名“毒奶粉事件”受害者的委托,“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部分志愿律师,正式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除了三鹿集团被列为被告,这63名受害者还向石家庄中级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田文华本人也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财经记者 秦旭东 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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