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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三鹿,乳品行业惯例的“替罪羊”?


[ 任慧良 新快报    更新时间:2005/7/13  ]    ★★★

    什么叫早产奶?一个简单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回答。虽然有“光明早产奶事件”在前,甚至零星的各大品牌都在该问题上摔过跟斗,但直到河北三鹿集团牵涉其中,这个问题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当然应该强调的是,“早产”并不是说产品质量有问题。而只是企业讨消费者喜好新鲜的一种做法。

    7月9日,三鹿在北京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早产奶这一说法是不科学的,这个概念是对消费者极大的误导。”发布会上,有关专家的解释似乎让我们看到了搞清这个问题的希望。

    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士在发布会上说,普通百姓对牛奶的生产日期存在误解,很多人认为牛奶的生产日期就是产品的罐装日期。按照这种理解如果企业在生产时延后打上日期就是“早产奶”。他说如果企业这样的牛奶越“早产”实际上就对自己越不利。

    为什么不利呢?他进一步解释,天津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查处的三鹿牛奶的下线日期是7月4日,但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7月6日;媒体将其称为“早产奶”,按照大多数人的逻辑这样标注对生产商有利。他说这种情况忽视了保质期这一因素,不经检测合格的产品是不能出厂的,因此企业会尽力缩短检测时间,以抢出更多的时间在市场上销售。因此企业不会故意多提前打生产日期,那样等于压缩产品的销售时间。

    但这样解释,很多人就想不通了:为什么企业会作出这么不利于自身的事情?在市场经济中,尤其在牛奶产业,企业竟然缩短自己的销售时间?

    记得7月7日,三鹿集团质量管理部崔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会注重消费者的需求,因为消费者有新鲜的需求,所以绝大部分企业都会愿意让自己的产品在更早时间内和消费者见面。当然,这是以质量安全为前提的。

    相比于公关言论,这种本色的回答已经能够说明问题。如果要让企业来做选择,一种是生产时延后打上生产日期,但会缩短产品的销售时间(这是一些人士认为对企业自身不利的做法);另一种是生产时按照实际的出厂日期打上生产日期,但销售时间会长几天,两者权衡,孰轻孰重呢?

    其实一个稍微有点销售常识的人都知道,食品特别是牛奶,当然是越新鲜越好卖了,保质期最长,靠延长的几天销售时间又能增加多少销售额呢?

    当然应该强调指出的是,该人士解释时也指出“不经检测合格的产品是不能出厂的,因此企业会尽力缩短检测时间,以抢出更多的时间在市场上销售。”

    其论调至少可以表明两点,第一,“不经检验不能出厂”但本次事件的主人公出厂了;第二,“抢出更多的时间在市场上销售”的“抢”字表明企业是愿意尝试目前这样的方式。

    我们还是要回到如何解释“早产奶”的概念上来,因为这不是三鹿一家的事,关乎整个奶业。

    目前,业内普遍认为,提前标注日期是行业通行惯例,一般鲜奶的日期可以标注成“D+1”(提前一天),酸奶允许标注D+2(提前两天)。但事实上,在目前行业操作中,在加号后面的数字并不是只有1和2的选择。让光明和三鹿来背负整个“行业惯例”的不利影响显然有失偏颇。

    有说法指这种惯例来自于《关于确定乳制品生产日期的函(食标『2003』42号)》的规定。规定指:依据《产品质量法》释义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释义,“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据此,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罐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的时间(指发酵乳)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

    但这种“释义”多少还缺乏严谨的定义,检验需要多少天,发酵需要多少天,如果一个企业说他检验需要一个月,是不是生产日期就得延后一个月?

    中国奶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魏克佳在发布会上说了一句公道话,中国乳品行业暴出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法制法规不健全。

    但如何来完善乳品行业的法制呢?按照笔者的观点,至少需要很多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而不仅仅是企业的一个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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