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的司法鉴定是由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的资质条件,根本无法高于第一次的鉴定机构。
更让家属觉得难以理解的是,在这次庭审中,检方竟然提供了案发后一份由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一个简单的司法常识是,凡牵涉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依照法律程序,侦办此案单位的只能是检察机关。其他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无权插手,特别是该案中的各被告人更是不能涉及,而应该自觉地回避,接受审查。”谢佩银家属说。
然而这份《现场勘验笔录》就是由该案的被告人直接实施并完成,指挥人是岳斌,勘验人是万张。这份笔录,不仅没有按规范记载测量现场内物体摆放或散落位置的距离,特别是对谢佩银坠楼落地的体态及位置的记载上更是模糊不清,甚至还将谢佩银坠楼落地的体态错误地描述为“呈仰卧位”。
让家属觉得荒唐的是,就是这样的一份《现场勘验笔录》竟然还是第四次司法鉴定时的工作依据之一。
“前面几次鉴定,包括由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就这样轻而易举地被否定了。我们不知道这背后隐藏着什么。就拿死者身上的电击伤来说,采用的是同样的鉴定方法,案件发生后及时作出的结论,跟3年后重新再做的结论相比,哪个更有真实性?”
玩忽职守还是暴力取证致死
谢佩银亲属的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所有证据都表明,谢佩银在坠楼前已经死亡。
案件所涉及的司法鉴定,除最后一份重新鉴定意见书外,前后出现了4份司法鉴定,而这些鉴定均一致认定谢佩银在“高坠”死亡前,身体确实受到伤害。
更为蹊跷的是,谢佩银在坠落地面时的姿态是,面部朝地,背部朝天,头部朝里脚朝外,头部离坠楼房间下方的墙根约几十厘米。
“ 谢佩银身高175厘米左右,如果是跳楼,其身体在坠楼时一定会与楼房形成一定角度。但谢佩银落地的地点距墙根仅约几十厘米,而楼高大约是9.76米,根据物理学的曲线运动原理结合数学的三角函数正切值公式进行计算,谢佩银的身体在坠楼时与楼房形成的角度居然不到1度,而谢佩银离开窗户时的水平初速度几乎为零。”谢佩银的亲属方在法庭上质疑。
按照这样的结果继续推断,只能解释为谢佩银是背向窗外坠楼的。而这又明显与被告所说的,谢佩银拉开窗户跳楼相悖。
与此同时,法医在对谢佩银进行尸体解剖时发现,谢佩银两处肝破裂,但腹腔并没有出血。谢佩银坠楼后的其他损伤也没有发现生活反应的证据。坠伤均没有生活反应,充分表明谢佩银系死亡后才高坠的。
而且依据死者“胃内容物250毫升,为未全消化食糜,见米粒、菜叶及鳝丝”。食物并没有消化完,按照法医学理论推算,谢佩银的死亡时间应在午饭后的1至2个小时。
整个审判过程,公诉方和被告辩护人都在围绕被告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展开辩论。对于谢佩银亲属代理人的种种质疑,都采取了回避态度。
“3名被告人在案件中涉嫌的犯罪根本不是什么‘玩忽职守’罪,而是涉嫌公安人员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重大犯罪。可是案件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淮南市检察院对此却不敢或不愿触及,案件搞了长达3年半时间,仍然以所谓的‘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谢佩银亲属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
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7月,淮南市人民检察院请来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测谎专家杨承勋教授使用心理测谎仪器对吴家林和万张进行“测谎测试”。测谎报告显示,通过准绳问题测试法和紧张峰测试法测试,结果表明:被测人吴家林说他“没有对谢佩银刑讯逼供过”、“没有对谢佩银电击过”、“谢佩银坠楼时不在场”均系说谎。而万张的测谎结果表明:说他“没有对谢佩银刑讯逼供过”和“没有对谢佩银电击过”均系说谎。
在当天的庭审中,谢佩银的亲属在举证中提出有测谎报告。法官表示,目前我国的证据范畴里,还没有测谎报告这一项,建议谢佩银亲属在庭审结束后提交到法院供法官参考。
17日下午5时左右,经过一天的审判,法院以案情重大为由宣布休庭。
“总感觉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在消磨我们的精力和意志,但我们全家会一直坚持下去,直到案件真相大白的那一天。”谢培军说。
常识性问题也有漏洞
2005年6月5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任法医师王雪梅的办公室里来了一对父子。年长者告诉王雪梅,他叫谢培军,是从安徽淮南赶来的。因为两天前从中央电视台的节目里得知王雪梅的事迹,希望能得到她的帮助。
王雪梅,现任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曾组织并承担了数百例省级检察机关送检的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代表检察机关参加了近百例国家级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
“看完他们提供的司法鉴定后,我脸都红了,觉得作为一名检察官心中有愧。这是一份漏洞百出的鉴定,根本没有基于事实,更经不起科学的推敲。”王雪梅向记者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