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伟业策划专家
品牌策划管理专家
闽南企业管理网
闽南企业管理网
 品牌总网 >> 品牌专题 >> 企业专题 >> 现身说法 >> [专题]企业专题

广东劳动部门否认华为万人辞职 “无效说”


[  第一财经日报    更新时间:2008/7/22  ]    ★★★

  7月7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再次将去年发生的“华为万人辞职事件”推到了风口浪尖。

  昨日,有媒体报道,广东省劳动部门认定华为万人辞职无效。对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宣传处处长张祥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指导意见》最近才公布,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发生在去年10月,劳动主管部门不能用现在的政策来处理以前已经发生过的事情,当然也包括“华为万人辞职事件”。“我们从来没有发布这个消息(认定华为万人辞职无效)。”张祥说。

  尽管如此,对于突如其来的报道,华为相关负责人还是极为紧张,昨日下午特别就此召开内部会议。

  华为昨晚在给《第一财经日报》的回复邮件中表示,作为企业公民,华为奉公守法,通过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劳工、福利制度的建立实施,确保每名员工的合法权益。

  不可能无效

  去年10月,正值《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前夕,大批华为员工被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工龄从零开始计算。紧接着,华为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工龄在8年以上的员工可辞职后再上岗,从老员工变成“新人”,同时获得一笔补偿金。

  华为官方为此还特意作了解释:此次人力资源调整一是为了更加符合《劳动合同法》,二是针对公司逐渐出现的“工号文化”、内部分配的不和谐做出一些调整,让公司更有活力。

  现如今,当初主动辞职的绝大部分老员工也都重新与华为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华为内部,所谓的“万人辞职事件”已经成为尘封的记忆。

  “这只是一场改革。”一位在华为工作了三年的员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经过此次辞职事件,“工号文化”已经成为记录华为发展历史的一个标记。

  深圳龙华商达律师事务所伍律师表示,由于华为已经为离职的员工提供了补偿金,而且也是员工自愿的。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华为员工辞职事件不可能无效。而《指导意见》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规避未来发生的事情。

  根据《指导意见》的内容,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通过非法劳务派遣;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等规避行为——统统被认定是无效行为。

  一笔小财

  “很可惜我在去年7月就辞职了,如果知道华为要改革,我怎么也要等到去年11月啊。”一位今年初到中兴通讯工作的华为老员工表示,自己在华为的工龄也肯定可以纳入去年华为集体辞职,如果这样,自己就可以拿到20多万元再走。

  “现在算起来差不多,亏了十多万元。”他说。

  据了解,当时绝大部分辞职的员工都拿到20万元左右的补偿金,除了一小部分自己选择离开的外,大部分都重新回到原来的岗位,并签订了4年的合同。

  1997年进入华为公司的小黄也是去年集体辞职中的一员,仅在辞职后的半个月左右,自己又与华为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这一次签的是4年。

  小黄表示,当时由于辞职的员工太多,不安的情绪还是在华为内部广泛蔓延。当时很多华为员工没事就到天涯社区上的华为专区去看看相关消息,往往一条似是而非的裁员帖子都会让很多华为员工跟帖讨论。这样也从另一个方面将辞职事情炒热了。

  不过,《指导意见》出台后,可能使得今年、明年在华为工龄达到8年的员工很郁闷,因为他们已经没有这种“意外”的补偿金收入了。

  南方都市报: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否认“华为万人辞职事件无效”

  “说广东省劳动部门认定华为万人辞职无效,完全是某些媒体的主观臆断。”昨日,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否认《中国青年报》“华为万人辞职事件被认定无效”一说。

  南方日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华为事件“无任何表态”

  昨日,业界传出声音称,“广东省劳动部门认定华为万人辞职无效”,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已过半年之际,这一说法受到业内各方的高度关注。为此,本报致电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言人张祥,他表示,“并无任何表态”。

 

 

品牌策划

 

http://www.ppzw.com/hyxx/

1

上一篇 上一篇文章: 海尔宇龙因5字对簿公堂
下一篇 下一篇文章: 沃尔玛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品牌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www.ppzw.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 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 联系方式:品牌总网管理客户服务部 电话:0595-22501825
 图片资讯
1 2 3
财智品牌营销全攻略 品牌系统化与营销落地化
 社会动态
 视频推荐
 商机在线
 分类信息
 图片新闻频道
 招商加盟
 

版权所有: 品牌总网   闽ICP备16034782号-1 本网站法律顾问:郑明汉 律师

Copyright © PPZW.COM 200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QQ:383485670 加盟商在线QQ:

Email:qy@PPzw.com

闽公网安备 35052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