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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被独占,红酒商围攻张裕


[ 张娟娟等 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08/7/15  ]    ★★★

    长城、王朝、威龙昨天发表联合声明:“坚决反对将‘解百纳’这一行业公有资产作为商标为张裕一家企业独占,坚决抵制‘恶意注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带来的行业危害。”法律的介入将使“解百纳”之结如何开解留下了更深的悬念。

    近日,针对张裕公司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一事,葡萄酒行业掀起了轩然大波。《每日经济新闻》昨日获悉,长城、王朝、威龙等国内葡萄酒厂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正式立案。与此同时,长城、王朝、威龙昨天发表联合声明:“坚决反对将‘解百纳’这一行业公有资产作为商标为张裕一家企业独占,坚决抵制‘恶意注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带来的行业危害。”法律的介入将使“解百纳”之结如何开解留下了更深的悬念。

    解百纳花落张裕引发讼案

    2001年,张裕公司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2年4月下发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由于对这一注册申请感到强烈不满,长城、王朝、威龙等17家企业随后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对此,商标局经过重新调研,裁定“解百纳”是行业公认的酿造红葡萄酒的原料名称,遂于2002年7月撤销了“解百纳”商标,并责令张裕公司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对此不服的张裕提出行政复审,而这一审就长达6年,从此也拉开了漫长的“解百纳”商标之战的序幕。

    2008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之争作出裁定:“解百纳”商标归张裕所有。裁定书指出:“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局和商评委是两个平行机构,相当于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因此当这两个机构对同一个商标注册审批作出不同的决议时,以商评委的决议为准。”商评委相关人士昨日向记者解释。

    这一裁定,意味着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瓶标上将不能出现“解百纳”字眼,企业将面临的打击可想而知。收到裁定书后,长城、王朝、威龙等国内葡萄酒厂商立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争端解决前张裕仍享注册权

    不难看出,这起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商标纠纷,其最大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解百纳”究竟是品牌还是葡萄酒品种。张裕公司认为,“解百纳”是张裕公司早在1931年就创立的葡萄酒品牌,1937年6月28日,公司经当时“实业部商标局”的批准,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注册号为第33477号,因此,“解百纳”是品牌而非一个品种。

    张裕的观点遭到了长城、王朝、威龙等同行们的强烈反对。以长城为代表的抵制方昨日向记者表示,解百纳一词是由法文“Cabernet”翻译而来,是“Cabernet”这一酿酒原料的葡萄品系的中文名称,按照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使用。

    “现在很难说清楚谁是最早使用解百纳的企业,但即使张裕先用,作为一种公有资产在被广泛使用的前提下,也是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长城方面表示,张裕上世纪30年代所注册的也并不是“解百纳”三个字,而只是一个图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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