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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营销要避免知识产权“雷区”


[  泉州晚报    更新时间:2008/5/12  ]    ★★★

  随着奥运火炬即将来到泉州,奥运隐性市场也活跃起来,工商部门提醒,未经许可,商家营销不得擅自涉及奥运。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的要求,我国有义务对奥运会的所有有关权益给予充分保护。截至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经将大家熟知的五环、中国印、吉祥物、会歌、口号、格言、火炬接力传递标志等198个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了备案并公告;将“福娃”、“Friendlies”、“FUWA”字样等8个特殊标志予以登记;在44个类别上核准注册了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商标;对包括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北京2008合作伙伴,北京奥运会赞助商、独家赞助商和供应商在内的共483家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参与企业的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合同进行了备案。

  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以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应能够包括隐性市场行为,各地要严格依法予以防范和制止。

  所谓隐性市场,是指非奥运会合作企业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联系,误导公众认为该企业与奥运会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从而获得商业利益的行为。

  有关人士提醒企业和社会公众,奥运会的全球化以及商业化的发展,使之成为企业向世界展示自我的有效市场平台。企业往往希望通过奥运营销来增强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但是,企业在制定奥运期间的市场宣传和推广计划时,一定要仔细研读《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规,了解北京奥组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各种最新动向,并详细咨询法律专家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市场营销活动,注意避免涉足知识产权“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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