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成都公司授权的原因和依据。
虽然我集团为了支持成都公司的发展同成都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我集团遵照当时青岛市国资办下发的青国资产[2004]57号《关于双星集团西南地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理意见》文件中“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要求,在商标许可合同中对双星商标权利设置了严格的保护性条款,避免双星商标受到侵害。
例如: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3.1条规定:“许可商标为甲方(我集团)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对甲方业务或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方法使用许可商标,乙方在未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下,无权就许可商标或由甲方独自判断认为与许可商标近似的任何商标、名称、记号、文字、包装、商业外形、图案来申请商标注册”。
同时,依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6.3条的规定,“在成都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我集团有权终止合同和解除授权,避免国有资产受到进一步侵害”。
由于成都公司在西南地区实施上述合同过程中,其下属单位和专卖店经常面临有关部门对其使用商标是否合法授权的检查,于是成都公司向我集团提出“向成都公司及其从事西南业务的各公司出具授权书以方便经营”的请求。为了解决其经营中的困难,我集团同意了成都公司的要求,对成都公司及其经营区域内的各公司做出了授权,但授权书中出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明确规定其必须遵守我集团的规定和协议。
成都公司在获得集团授权后,不仅采用各种手段挤压集团产品的市场,达到销售自产产品的目的,还在2006年8月10日,在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于2007年3月29日,在第3、8、16、18、28、43类数十种商品上,背着集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七件与我集团许可其使用的“DBSD”名称相同、图案相似的“dbsd”商标,申请号分别为5532882、5968792、5968791、5968790、5968788、5968793、5968789。同时,该公司还在2007年3月29日,在第35类申请注册了“双星连锁”商标,申请号5968794,并通过双星专卖店(包括其配偶韩俊芝所代理的济南地区)利用不明真相的私营店主销售侵权产品,更换专卖店门头。成都公司及其负责人刘树利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双星集团的合法利益,也严重违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其获得我集团授权时向我集团承诺的条件。
成都公司不合理地使用集团的授权,严重影响了双星品牌的整体发展,我集团也一直在和成都公司及其负责人协商解决办法,但刘树利为了达到继续独占市场的目的,抢注我集团商标;而在我集团提出多次警告后,他一方面向集团表示要改正错误,一方面却在市场上大肆销售侵权产品。为避免成都公司的行为给我集团带来更大的损失,根据我集团与成都公司签订的改制协议于2007年底已经到期的实际情况,根据成都公司在代理集团产品期间抢注集团商标的事实情况,我集团依据国家《商标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于2008年2月23日依法解除了对成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所有授权。我集团做出上述决定,是为了维护双星品牌的利益,是为了维护全国六万余名双星员工和双星产品经营者的整体利益,使双星商标不被个别人占有,能够为更多的人带来财富。
解除对成都公司的授权后,为了保障西南地区的产品供应,保证广大连锁店有货卖,我集团派出三位副总前往西南加快平台建设,从3月6日成都平台正式营业开始,截至目前西南三省一市的物流平台已全部搭建完成,目前西南地区已有近80%的连锁店到新的平台进货。同时,考虑到西南市场的实际情况,我集团和双星名人公司也多次向成都公司转达:只要成都公司能够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并做出深刻反思和检查,在双星西南市场经营权的问题上,我集团和双星名人公司仍然可以在保持此前对成都公司让步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实事求是”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成都公司至今都没有和我集团联系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