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美公司内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事情并非只是郭廷工的私人恩怨那么简单,一定有人在后面指使甚至参与。完美公司总裁胡瑞连在一场新闻发布会上特别表示:“这件事可能还存在着不正当的商业竞争。”
据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刘国良介绍,郭廷工被抓捕以后的供词,证实了完美公司的判断。据郭廷工供认,有一个人在背后默默地支持他。这个人,就是廖宗明。
竞争对手出资近百万“暗算”完美
廖宗明是马来西亚人,现年48岁,曾参与创办完美公司,并见证了完美公司由小到大的艰苦岁月。
1997年,时任完美总经理的廖宗明退出完美公司,到北京筹建了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真善美公司”),产品也以芦荟系列产品为主。
尽管从未在市场竞争中公开“过招”,但作为国内两家主要生产芦荟矿物晶保健品的直销公司,完美公司与真善美公司在产品类型上高度同质,并在同一目标市场展开激烈竞争。一名曾在2004年被真善美公司“挖”过的完美经销商告诉记者:真善美公司当时推出了和完美公司几乎一样的奖金制度和开店计划,每个完美公司的高级经销商可以直接“平移”到真善美公司,还被承诺保证一定的待遇。
真善美公司成立仅一年后,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对整个直销行业进行全面整顿。此次“禁传令”让廖宗明的直销计划全盘落空,真善美公司不得不在起步阶段就被迫放弃直销方式,转型为传统企业。
相比之下,完美公司则幸运得多。
“禁传”后,完美公司于1998年获得当时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三部委的批准,成为十家“外商投资转型企业”之一,并取得了飞跃式的发展。
据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林志昂介绍,商场的失意,令真善美老总廖宗明忧心忡忡,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走上了一条以身试法的不归路……
“2005年初,当时已是北京真善美公司老总的廖宗明,听说郭廷工与完美闹翻了,立即找到郭廷工,接纳郭为真善美公司经销商,并承诺提供资金,支持郭‘反完美’。之后,两人共同谋划、实施对完美公司的恶意诋毁。于是就有了‘死亡名单’的出炉,有了多起消费者及完美经销商起诉完美公司的一系列事件。”刘国良告诉记者,通过侦查,公安机关了解到,2005年3月至2007年6月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郭廷工多次纠集不明真相的群众及完美经销商,采取拉横幅、集体退货、冲击专卖店、向媒体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对完美公司的产品进行诋毁,在一些不实报道中,媒体采用的图片和部分文字均出自郭廷工之手。
据中山市公安局提供的“情况报告”透露:“犯罪嫌疑人郭廷工在明知道其提供的‘完美产品受害者’与完美产品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故意提供不实资料误导媒体,甚至买通个别记者对完美产品进行恶意报道,造成社会对完美产品的信任度急剧下降。”
刘国良告诉记者,2007年3月9日,在福建省福清市,郭廷工将自己捏造、整理出的一份完美产品“死亡名单”提供给某媒体记者,该记者在未经过核实的情况下,发表了关于完美产品“死亡名单”调查的不实报道。
“‘死亡名单’的出现,在直销界乃至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我们的处境更加艰难,产品销量急剧下滑,企业信誉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2月16日,完美公司总裁胡瑞连向记者诉说企业当时的困境。
据郭廷工供认,两年多时间内,廖宗明多次“拨款”,用于付给“完美产品受害者”出行接受采访、经销商集体退货活动、记者跟踪报道等费用。而郭廷工也不断向廖宗明汇报工作,说明各地活动的开销开支情况。“我们从郭廷工家中搜出的现金收付备查簿和银行资料中,确认与案件有关的资金为人民币90.5万元,由于案件审理没有最终结束,是否有更多金额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刘国良告诉记者。
“2007年6月18日,郭廷工纠合10多人在完美公司西安分公司门前拉横幅,他自己则坐在对面的茶馆用手机指挥……得到线索后,当晚我们就在他住宿的招待所里把他抓获了。”
2007年9月7日,中山市公安局干警在北京真善美公司的办公室里将廖宗明抓获。刘国良介绍说:“当时他情绪比较激动,甚至有些失控,但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他还是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从2006年开始,由于所谓‘死亡名单’及其幕后黑手的策划、组织和实施,我们打了不少官司,几乎每个月都要出庭辩诉。”张旭辉说。
完美公司向记者出示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关于许世华精神病、吴亚仙死亡、李杏芬药物性肝炎、王文举结核性脑膜炎等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其终审日期均为2007年,内容涉及名誉权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诉讼的终审判决,其判决结果,都是完美公司胜诉。
张旭辉告诉记者:“在众多诉案中,这6份判决书最具有代表性,有的是所谓的‘死亡名单’中的‘受害’家属状告完美公司,有的是我们对侵害完美公司名誉权的单位和个人的主动出击,两年来,我们尊重司法公正,坦然直面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推翻了多起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违法鉴定结论,所谓的死病残与完美公司产品没有因果关系,这足以证明完美公司的清白。”
事情终于真相大白,但完美公司总裁胡瑞连的心情却还未平静:“依靠产品质量过硬,这场诋毁没有将我们打倒。在最困难的时期,公司员工,包括全国的经销商从来没有对完美公司失去信心,这是我们坚强挺过来最关键的一点。说心里话,完美公司洗清冤情,不法分子最终落网,这看起来是个闹剧的结尾,可我却高兴不起来,完美损失惨重啊,不但是金钱上的,更主要的是,之前树立起来的企业信誉,在一个时期内遭到了质疑,这对一个直销企业来说,有时候是致命的。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完善制度,不要再出现第二个类似‘完美’的受害者了。”
(配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之外的种不正当竞争新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 吴景明
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公平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秩序良性运转的保障。但竞争的残酷性必然会带来它的副产品——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不仅会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会增加市场交易障碍,提高交易成本,减少市场合格产品的供求,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谓浪费和损失,同时还会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最终将阻碍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
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生效15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育的日益完善,各种新的社会现象不断出现,不正当竞争在传统形式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的同时,花样翻新的手段又不断涌现。同传统的不正当竞争形式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仿冒注册商标等相比较,这些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隐蔽性更强、规避打击的能力更高、对经济运行机制的侵蚀更严重、破坏力也更突出。正因如此,新时期新形势下,对新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要有新的认识,必须认识到其复杂性和危害性,并通过制定新政策新措施,甚至修改和完善法律来遏制其恶性发展的趋势,否则将不断出现蚂蚁吞大象的悲剧,最终将会削弱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浙江鑫福药业事件,就是因为该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被窃取而使我国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维生素B5定价主导权的优势几近被彻底颠覆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