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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特性是电子商务纳税的难点


[ 李世杰 通信信息报    更新时间:2007/11/28  ]    ★★★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交易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种新方式,电子商务正在走进中国人的生活。今年上半年以来,中国1.72亿网民中约有1/5使用网上银行和网上炒股,约有1/4在网上购物……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对网上交易进行征税。如此巨大的交易额要不要纳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纳税方面还存在的哪些问题?记者就此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樊。

    记者: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日益扩大,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对此,您是否认为我国对电子商务进行纳税的机会是否已成熟?

    张樊:不论是从国际社会普遍通行的规则,还是从电子商务在各国经济中的地位;不论是按照税收中立公平原则,还是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上来说,对电子商务实施征税都是必要的。但是目前电子商务还是一个新兴的领域,代表未来的发展趋势,在这个阶段政府应给予扶持和鼓励,促进其发展,而最好的方式就是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面临的问题是网络技术的冲击,我们也需要提倡“技术执法”,通过技术上的创新来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

    记者: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纳税问题,进行了哪些有益的探索?

    张樊: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主要集中对税收主体的确定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全面实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但已经着手开始明确经营主体,这些有利于未来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解决纳税主体的问题。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许可制度。还有即将于12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也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记者:我国在对电子商务纳税问题上存在一定困难。比如,如何确认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如何征管等等。除此之外,还存在哪些关键性问题尚未解决,是否存在执行难度?

    张樊: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主要集中在税制要素和税收征管两个方面。在网络环境下,交易双方可能都以虚拟的名称出现,对于查证这些虚拟的信息与实际地点以及法律主体的对应关系,其难度相当大。税务机关无从判定纳税主体,传统的税源控制方法就难以奏效。电子商务中数字化的产品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即这种数字化的产品应该界定为商品还是服务?这种网上交易是属于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属于提供劳务应征营业税,还是属于无形资产的转让而征税营业税?根据现行税收理论,很难予以准确判断和界定。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蔽性以及数字化商品特性,使得生产、销售、流通等各个阶段无法确切区分,因此征税环节也往往难以判定。在税收监管上,电子商务的虚拟和跨地域性让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网上交易的无纸化以及电子货币、电子票据、电子划拨技术的使用,让电子记录可以轻易更改而不留痕迹,而且越来越发达的加密技术可以很好的隐匿交易信息,使得税务征管和稽查变得更加困难。

    记者:目前欧美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纳税方面有哪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又应如何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张樊:从国际经验来看,不论是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还是经济发达的欧盟,都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不论是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颁布《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还是1997年7月美国政府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都对电子商务实施税收征收持肯定态度。1998年10月,美国正式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决定不为“比特”的流动发明新税,就是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免税,其规定的免税期经过多次延长直至2014年11月1日。欧盟不仅在1997年通过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以及《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等文件,而且还在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对电子商务课征增值税。

    我国应该借鉴美国和欧洲的成功经验,但是需要根据本国国情,对电子商务应采用适当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以便日后开辟新的税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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