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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雅马哈在华获赔830万,或引发国外企业借鉴


[  北京晨报    更新时间:2007/6/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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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IC/供图

    我国赔偿额度最高的一桩知识产权案近日由高法判决。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等作为被告向原告日本雅马哈公司赔偿830万元,并在全国媒体上公开致歉。

    据悉,被判赔偿巨款的浙江华田工业通过在日本注册一家空壳公司,自我授权,盗用雅马哈称号在华销售达6年之久。律师表示,目前这种现象在国内普遍存在,最高法院的判决对这种现象无疑是一种警示。

    浙江商人在日本注册了“雅马哈”

    事情起于2000年左右,原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日本北部的一个县城——石川县注册了一家名为“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的空壳公司。

    “由于登记时使用的是汉字,并且选择的地域比较偏僻,该公司注册成功了。”雅马哈知财战略组长小栗贞表示。当他们在2000年11月份发现问题时,该公司已经开始运营,并做成了一单生意——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商号使用许可协议。
   
    根据该协议,“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授权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在摩托车上使用“日本YAMAHA株式会社”等文字标识,销售地点则是中国。

    据了解,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前身正是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至少从2000年起,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开始通过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售发动机、车身、仪表等部位带有“雅马哈”、“YAMAHA”、“FUTURE”等雅马哈公司注册商标的摩托车。

    雅马哈方面发现问题之后,立刻在日本石川县金泽地方法院小松分院提出上诉,以涉及侵权行为为依据,申请注销该公司。小松分院很快作出了注销“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商号的判决。

    类似“手法”在中国还有很多

    然而,日本方面的判决并未影响华田工业的生产和销售。

    2001年3月,雅马哈在浙江省进行了行政举报,有关部门于当年7月下达了对华田工业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该公司停止生产带有侵权标识的摩托车。由于效果并不明显,2002年时,雅马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9月一审判决出来后,华田工业提出上诉,2007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浙江华田工业、台州嘉吉摩托、台州华田摩托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雅马哈830万元。

    据了解,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很难作出准确的裁定,此次判决中,法院采用了“证据保全”的判决方式。

    “证据保全就是以通过侵犯人所获利益作为赔偿标准。”雅马哈方面律师代表姬军表示,雅马哈通过华田工业的生产成本和嘉吉摩托、华田摩托的销售额,计算出了他们所获得的利润,并以此作为赔偿依据。

    “这是目前国内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最高的,而类似的手法在中国还有很多。”姬军表示,目前这一现象在国内普遍存在,很多厂商都在使用这种“不合法的授权方式”进行生产和销售。最高法院的判决对这种现象无疑是一种警示,对许多国外的企业也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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