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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达成及法律行为


[      更新时间:2006/4/11  ]    
   从今年开始,中国将逐步实现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条件地降低诸如汽车、能源等产品的进口关税,直到完全停止保护,从而实现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全面对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我们曾经极力保护的薄弱产业,能否经受住全球化竞争的冲击,我们稚嫩的民族工业能否真正地实现与世界接轨,现在才到真刀真枪的时候。

  国际贸易关系的达成是通过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来实现的。各国法律,特别是英美的法律同大陆的法律在合同成立的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努力对其进行调和,力图使《公约》确定的法律原则能被各国普遍接受。

  《公约》的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对合同成立的两个主要法律问题——要约和承诺作了具体规定。具体而言,国际贸易关系的达成一般要经过下列3个步骤。

  一、 要约人发出要约

  要约人发出要约是国际贸易关系建立的第一步骤。要约人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卖方有货待售时,或者买方欲求购某种货物时,都可以发出要约。

  二、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人发给自己的要约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衡量要约人提出的交易条件。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也可以保持沉默。

  三、 合同成立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何时成立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接受生效的时间,而接受生效的时间,又以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或按交易习惯及发盘要求作出接受的行为为准。

  由此可见,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合同成立;二是受盘人作出接受行为时,合同成立。此外,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双方当事人在洽商交易时约定,以订约时合同上所写明的日期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或以收到对方确认合同的日期为准。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合同成立的时间有特殊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由于国际贸易的特点,国际贸易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行为远比国内贸易复杂。不同的贸易方式所涉及的法律行为也不尽相同。就国际货物买卖而言,它主要涉及的法律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发生国际贸易关系的第一个法律行为。

  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诚实善意地履行之。

  三、 国际贸易支付

  国际贸易支付就是国际货物买卖货款的收付。它直接关系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在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尽量选择对收付双方都较为公平合理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

  四、 国际货物运输

  为了把货物由卖方交给买方,买卖双方在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后,往往不需要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运输的方式主要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河流运输、邮政运输、管道运输以及国际多式联运等。选择何种运输方式,需由买卖双方所处的位置、货物的特征以及其他情况决定。

  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离不开保险。因为国际货物往往需要长途运输,而在长途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而遭受损失。为了在货物遭受损失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通常都要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的种类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铁路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邮包运输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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