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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 使用地沟油将面临停业


[  新京报    更新时间:2012/4/8  ]    
    准入更严格、涉及范围更全面、对违法惩戒力度加大,是此次修订稿的最大变化。 ——北京市食品办负责人

  中国品牌总网讯 地沟油源头纳入监管,不按规定执行餐厨废弃油脂管理的企业,情节严重将被责令停业;问题食品不再让生产者召回,而由食品经营者直接销毁;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将终身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昨天起到4月25日,由市食品办起草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市法制办网站或首都之窗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条例加大违法惩戒力度

  “准入更严格、涉及范围更全面、对违法惩戒力度加大,是此次修订稿的最大变化”,市食品办负责人说,北京2007年就有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但由于北京85%的食品由外地供应,源头控制难度较大,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虚假标注日期、食品加工作坊、食品摊贩等仍是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而且国家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也对食品安全管理作了较大程度的调整,因此北京着手进行修订。

  此次送审稿草案共68条,专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食用农产品做了单独规定,并在国内率先提出实行统一的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问题食品召回改为经营者销毁

  针对公众关注的地沟油问题,餐厨废弃油脂的管理被纳入到草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禁止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以及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如果一旦发现企业未按要求执行餐厨废弃油脂管理规定,除了责令改正,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面临停业。

  为防止退市问题食品通过生产企业重新回流到市场,草稿拟规定,对于过期食品、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含有危害健康物质的食品、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等五类食品,将由食品经营者直接销毁,而不再由生产者召回。

  食品违法犯罪也将遭到更严厉的惩戒,被吊销食品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业禁入时间,从3年上调到5年;而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更是终身不得投资食品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新旧条例其他对比

  草案

  食品摊贩:对于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由区县政府建设适合食品作坊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区域,质监部门对其实施品种目录监管。而食品摊贩,主要在居民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划定临时区域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但不得形成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区,由城管部门实行品种目录管理。

  从业者准入:在国内率先提出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提供相关服务,分层级对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农产品准入:由于北京绝大多数食品来自外地,因此将与农产品主要供应的省市建立食品安全区域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检测互认、案件协查和技术协作,保障安全食品供给。非基地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上市前,应当提供相关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方可上市销售。本地食用农产品实行生产者备案、农业投入品目录管理,对农业投入品建立档案,记载投入品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风险评估:对风险监测到或接到举报发现的安全隐患,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检验,农业、园林绿化、质监、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也要负起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旧条例

  食品摊贩:没有相关规定,目前食品小作坊很多处于无照经营,食品摊贩更是与城管部门打“游击”,销售的食品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从业者准入:没有相关规定,目前只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单位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农产品准入:进入北京食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应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进入销售的活禽、牲畜,应附带承载养殖信息的标志物。

  风险评估:根据监测数据、检测结果和国内外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此前未提及对公众举报食品隐患的具体反应。

  ■ 亮点解读

  1 添加剂监管

  制售食品者不得买亚硝酸盐

  草案

  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添加使用记录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事餐饮服务业、现场加工制售食品的单位或个人、食品加工作坊、个体工商户、民俗旅游户,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硝酸盐等可能因滥用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含有上述物质的食品添加剂、调味料。

  旧条例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不得存放、使用亚硝酸盐,不得使用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解读

  对于此次草案中针对亚硝酸盐的“禁购令”,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此前对于亚硝酸盐的使用,国家未作明确规定,但由于近年北京餐饮业出现过因把亚硝酸盐当作“盐”,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故北京目前已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采购亚硝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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