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特娇内衣用了AB标识
今年1月,有人发现在广西境内的一些商场,销售的“梦特娇”羊毛内衣上印着“AB”标识。得到消息后,1月19日,江苏“AB”集团迅速作出反应,赶到广西玉林市的商场买了一套“男装超柔AB羊毛内衣”,付款人民币598元;4月3日,又在广西柳州市的商场买了相同品名的一套内衣,付款人民币399元。
铁证在手,江苏“AB”集团向“梦特娇”兴师问罪。“AB”集团认为,自己是两“AB”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526989号、1208680号)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内衣裤、针织品等。2000年9月两“AB”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然而,这些销售的“梦特娇”羊毛内衣合格证吊牌上,商品名称含“AB”字母,与原告两款“AB”注册商标相类似,足以误导公众。
“AB”集团认为梦特娇商标侵权,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梦特娇”代理生产商上海广诺服饰有限公司和代理销售商广州富纳服装有限公司。4月26日,上海二中院受理“AB”集团诉梦特娇侵权一案。
“AB”只是所用材料的标注
作为被告,“梦特娇”代理生产商上海广诺服饰有限公司和代理销售商广州富纳服装有限公司觉得冤枉,称“‘男装超柔AB羊毛内衣’中所含的AB字样,只是对产品所用材料(AB纱)的一种标注,并未借用AB集团的商标。”
两被告共同辩称,内衣上之所以使用“AB”两个英文字母,是由于制造中用了一种“AB纱”原料。在业内,两种物质的纱混合而成的纱就被习惯性称为AB纱。标明“男装超柔AB羊毛内衣”,是向消费者告知一下。
另外,“AB”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但是“梦特娇”是世界顶级品牌。从市场影响力来说,“梦特娇”高于“AB”商标。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故意,也不可能误导公众,不会使人产生与AB品牌有联系的联想。
法院一审判出胜负
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广诺公司和富纳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内衣商品名称中使用“AB”字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羊毛内衣合格证吊牌上使用了“AB”字样,与“AB”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主要识记和诵读部分相同。就“AB纱”而言,它是指采用两种不同成分的复合纱线,但内衣成份标注为“100%超细美丽诺羊毛”,有较大差别。而且,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采用“AB”纱原料,其辩解不予采信。
其二,“AB”作为英文字母组合,原本缺乏本体显著性,但是,江苏“AB”集团长期在内衣商品上进行商标使用,获得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品牌影响力非常大。作为同行业者,两被告知道这一点,却在相同的内衣商品名称中使用“AB”字样,足以误导公众。
就算如两被告所说的,“梦特娇”品牌影响力高于“AB”品牌,但对消费者来说,同样容易对双方生产、销售的内衣商品产生混淆。两被告的辩解既缺乏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两被告侵犯了原告两款“AB”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对原告“AB”驰名商标造成了侵害。
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梦特娇”侵犯了江苏AB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对AB驰名商标造成了侵害,判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AB”字母的羊毛内衣,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
拿到判决书,两被告不服,认为该侵权案属于恶意诉讼,于12月1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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