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从辽宁省阜新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李东华先生处获悉,10月12日他们曾致函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希望北京奥组委确认鸿星尔克体育用品利用朝鲜国家奥委会标志在中国境内宣传的相关疑点:
第一,是否授权该商品上标注奥运标志;第二,该商品上出现五环标志是否构成侵权;第三,店内产品广告宣传中出现他国国旗及五环标志组合是否违法?
在该工商局出示的图片资料上可清晰看到,鸿星尔克一件产品的左上角为朝鲜国旗及奥林匹克五环的组合标志,右上角为自身LOGO,下方一排大字赫然写道“DPRKOREA奥委会全球合伙伙伴”。
记者的调查表明,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中的属地管辖原则。
而且类似情况并非个案,不少企业都试图采取这种“境外造血”的曲线方式实现在中国的隐性营销。比如,康踏体育用品公司(下称“康踏”)也遭到了有关部门的举报和调查。
案情调查
为此,记者近日暗访了康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总经销商。
该经销商的办事处位于广州市鞋类批发市场一隅的某写字楼内,同楼层均为福建品牌运动鞋办事处。
在面积约70㎡的办公室里,外层放置着几张办公桌,内层布置得如同专卖店的展示厅。在展示厅的中央,放置着一张康踏的大幅宣传海报,右上角印有“立陶宛奥委会及康踏体育”的联名LOGO。
销售人员说,展示厅两侧陈列的“全都属于奥运系列运动鞋”。而在康踏的秋冬季运动服装的商标牌上也赫然印着带有五环标志的立陶宛奥委会及康踏体育的联名LOGO。
在一本名为《本色》的康踏宣传册(2007.09总第4期)上,记者还发现了印有立陶宛奥委会标志的康踏春夏季奥运装的宣传照。一侧的宣传语为“上衣左侧上方的帖绣系立陶宛奥组委的专署标志,康踏体育是其战略合作伙伴”。
这个所谓“战略协议”是在几个月前刚刚达成的——根据康踏官方网站上的消息,2007年4月15日,中国·康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成为“立陶宛国家体育代表团运动装备独家供应商”。
为了解详情,记者数次发送采访传真至位于福建的康踏总部,但对方始终没有给予正面回复。
其间,康踏总部的工作人员鲁利让记者同一位名叫肖景匀的人联系,并表示肖先生可以全权代表康踏来“处理”本报采访。
据了解,肖景匀是北京金王国际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是康踏与立陶宛奥委会的此次合作的“牵线人”。
记者曾拨通肖景匀手机,肖表示在外出差,当晚便可回到北京沟通。可是此后,再无音讯。
而其公司副总陈晨则给记者打来电话,辩称康踏除获立陶宛奥委会的授权之外,也获得了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的口头授权,但他拒绝透露所谓的口头授权人是谁。
由于在东南沿海城市的街头,鸿星尔克集团与朝鲜奥委会的标志相结合的广告随处可见。
记者也多次电话约访了这家企业。该公司行政人员表示,在同朝鲜签订的合约中,朝鲜奥委会已经授权了鸿星尔克品牌在中国使用朝鲜奥委会的标志。
记者通过一位熟悉内情的人士了解到,这些企业所得到的授权条款往往有以下几条:
比如,可以使用被赞助国家奥委会的名称、标识,可以聘请被赞助国家的运动员做形象代言人,可以邀请被赞助国的奥委会成员、运动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企业的各种推广活动,可以在被赞助国家以任何形式宣传企业的产品和品牌等等。
该人士还透露,这些企业看中的其实是,这些国家奥委会的标志中都含有奥林匹克五环,而他们签订的类似合约,期限大多截止于2008年末。
未经审批
“为何在其他地方都通过的东西,到你们这就不行了?”肖景匀曾在电话中如此反问记者。
对此间的法律问题,记者专程拜访了国际奥委会驻中国首席代表李红女士,她对个中缘由一一详解。
李红表示:“一国奥委会的标志如果进入到其他国家进行商业宣传,该国家奥委会就必须同落地国家的奥委会进行协商。”
那么,前述康踏和鸿星尔克使用他国奥委会标志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宣传是否应该向中国奥委会上报?
“是的。”李红给出了肯定回答,“企业获得的这些权力只能在签约国家的辖区去申报、运作。境外国家奥委会给予企业这样的权利是没有错,但是必须要考虑到区域范围的限制。”
记者查阅了2004年9月1日修订的奥林匹克宪章。
其第一章第14条“奥林匹克称谓”当中的第4项明确规定:“国家奥委会奥林匹克徽记的使用只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内有效;该国家奥委会徽记以及其他同奥林匹克精神相关的、为该国家奥委会所有的任何其他标志、徽记、标识或名称,除非事先得到他国国家奥委会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其他国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
此前,两家公司给予记者的答复中,都声称自己得到了授权,可以将带有他国奥委会标注的产品在中国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