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照像馆,是一个在当地居民中妇孺皆知的“老字号”企业。2004年12月,蛟河市房管处以欠缴房租和私自转租为由,将东方红推上法庭,要求收回房屋。2005年3月,法院通知东方红腾出房屋。由此,在这个面积仅有400多平方米的照像馆,引发了一场产权博弈
本报记者 石贵明/文
在吉林蛟河,上年纪的人都知道东方红照像馆。近半个世纪前,蛟河只有这么一家照相馆,有些人的结婚照就是在东方红照的……如今,经营了近50年的东方红照像馆突然没有了经营场所。日前,东方红的经营者杨学光女士投书本报,向我们反映了这样一个案例。
东方红照像馆,企业工商登记为蛟河市东方红照像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东方红),位于吉林省蛟河市的新华大街,是一个在当地居民中妇孺皆知的“老字号”企业。2004年12月,蛟河市房管处以欠缴房租和私自转租为由,将东方红推上法庭,要求收回房屋。2005年3月,法院通知东方红腾出房屋。苦苦支撑了10年的经营者杨学光女士向记者哭诉说:我们突然被要求腾出房屋,而当初企业改制时虽然没有明确房屋产权,但从当时的协议来理解,我们至少拥有长期使用权。这么多年的苦也吃了,累也受了,到最后连个经营场地都没有了?谁来承担我们的损失?
东方红曾经红遍蛟河
当霓虹灯把城市文明装点得分外妖娆的时候,崇尚周杰伦的年轻人已经无法理解照相馆的原始意义。数码科技,让我们的梦想快捷无比地“复制”在面前。
到明年2月,东方红就将迎来它50岁的生日,从现存的文字记载,我们依旧可以略带苦涩地了解到东方红的成长轨迹。原称公私合营照像馆;1965年正式更名为(蛟河)国营东方红照像馆;1968年春夏之际,东方红照像馆平房改建现楼;1969年楼房竣工,成立了蛟河国营东方红照像馆;1995年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更名为蛟河市东方红照像馆股份合作公司。
文革期间,东方红如日东升,作为财贸系统的“摇钱树”,为地方财政收入作出了较大贡献,截止到1982年底,累计上缴财政利润多达100万元,一个从无到有、白手起家的企业,靠自身发展达到了鼎盛时期。
告别计划经济实行市场经济后,东方红走向衰落、步入低谷。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企业已无力保证职工工资,更无力保障大批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和其他老企业一样,历史形成的包袱越来越重,昔日对国家有过贡献的企业不但自身难保,而且还背上了债务,到了濒临倒闭破产的境地,很多职工被迫离开企业自谋生路。
当年的激情燃烧了谁的岁月
蛟河,是一个充满磨难的小城,几乎承载了历史进程中的一切喜怒哀乐。随着具有100年历史的蛟河煤矿的日益衰落,蛟河的经济进入了一个“冰河期”。
1994年10月24日,蛟河市政府出台了《蛟河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这可以说是当时蛟河政府的“奋力一搏”,当时有100家大大小小的企业被列入产权制度改革名单。东方红成为首批产权制度改革企业之一。记者在蛟河市政府的一份文件(蛟政发(1994)45号)中看到,东方红位列首批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的第六大类第32位。记者注意到,第六大类是出售资产经营类的企业。
改制是现实的必须。蛟河希望在重负之下实现“一个可以预期的重生”,可以说改革没有错,当时的蛟河在一种忐忑不安中接受着这带有阵痛的变革。利益的重新分配,让人跃跃欲试。
1994年,东方红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行业指导部门为市饮食服务公司。1995年,一直让杨学光这些经营者们困惑的“零价出售”问题出现了。在蛟河市商业总公司的一份文件中,记者看到这样的字样,“经协商,在购方全部承担原企业债务的前提下,零价出售给原企业全体职工经营,变全民所有制为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此外,在《企业产权出售协议书》上我们也看到了同样的字样。
追溯企业的历史,从“公私合营”组建“公私合营照像馆”到企业投资3万元筹建营业楼,再到产权制度改革的“零价出售”,从始至终都没有文字明确房屋产权的归属。即使是在那份出售协议书上,涉及房屋的地方也只有一句话,“蛟河市东方红照像馆坐落在新华大街20—1号……”。为什么当时没有明确产权呢?
经营者杨学光认为,因为企业改制在当时是个新问题,都没有经验,当时只想既然政府同意零价出售给我们,那么房屋产权应该归企业所有或者至少企业拥有使用权。“否则,我们接手企业如果连经营场所都没有,我们怎么敢又承担企业原有债务,还安置原有的职工呢?”杨学光有些无奈地说。
在记者联系蛟河市政府时,蛟河市政府很快给本报发来了《关于蛟河市东方红照像有限责任公司上访信件的有关问题说明》(蛟政办函20056号)。同杨学光这些经营者所认为的房屋产权本是当初零价出售的题中应有之义不同,在这份说明里,蛟河市政府认为,房管处持有国有房屋产权证照,“即使在该企业改制时也未涉及到租用公企房的权属,只是顺延租用。”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也认同蛟河市政府的这种说法,房屋产权应属蛟河市房管处。但张律师同时认为,根据蛟河市经济体制改制办公室已作出的《关于出售东方红照像馆的批复》,允许并批准用部分净资产(包括房屋)承担原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因此,张律师建议,相关问题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相关政策及法律文件所支持,一定要综合考量。
欠缴房租和私自转租是此次产权纠纷的导火索。“我们确实欠一些房租,但另有他因”,虽然没有透露具体的数额,杨学光还是坦承欠租事实。说到为什么欠租,杨学光告诉我们,租赁房屋已有40年之久,2003年之前已破损不堪且有坍塌危险。东方红多次打报告给房管处,要求修葺房屋,后协商由东方红修复并免收此间房租。2003年之后,东方红无力承担上涨的房租,故而形成欠缴。张律师认为,按照杨学光的说法,依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已不具有适租性。后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内容,依法属于双方的合同变更。因此,张律师认为房管处的部分租金请求没有合同依据。
那么,东方红到底有没有转租的权利呢?在蛟河市政府的另外一份文件中,杨学光找到了他们认为可以转租的依据。记者在这份通知(蛟政发199446号)中看到,“第61条:企业可采取租出一部分门店,用收取的租赁费解决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用,也可让出一部分门店……”杨学光拿着这份文件问我们:“法院说我们没有转租权,那政府的这些文件又如何解释?”
杨学光有些悲壮地说:“许多把青春热血献给了东方红的老员工,东方红反而成了他们的伤心之地。现在,他们的肩膀已经‘扛’不动当年的梦想和祈望。”
产权博弈:谁动了谁的奶酪?
据杨学光介绍,他们在现有的经营场所经营了几十年,转租也不是近几个月的事,就是欠租也欠了一年多了。为什么蛟河市有关部门这个时候才要求收回房屋呢?
“地处黄金地段,延续多年的房产使用是东方红的生存基础。但不久的将来,一个投资4000万元的蛟河市商贸大厦将在这儿拔地而起,”杨学光显然十分关注日后这里用来干什么。相邻的百货大楼等单位都收到了拆迁通知,但他们等来的却是法院“腾出房屋”的判决书和房管处“限期搬出”的通知书。“他们就是想用这种方法回避拆迁,不给我们拆迁补偿”,杨学光一直认为,如果是拆迁的话,肯定会给东方红一个合理的补偿,因为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如果按照现在的办法,不仅东方红失去了经营场所,还要欠一大堆的账。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何拆迁呢?业内人士表示,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但记者同时也发现,新的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适用于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并兼顾安置房屋租赁人。
显然,产权的归属又一次成了焦点。一个面积仅有400多平方米的照像馆,引发了一场产权博弈,在这场产权博弈的背后,有没有一个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又是谁动了谁的奶酪?我们将继续关注事态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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