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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谁不当小偷天诛地灭?


[ 朱泉峰 计算机世界    更新时间:2007/9/20  ]     ★★★

  在现实生活中,偷盗被认为是最恶劣的品德之一,但在虚拟空间里,这一道德准则似乎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尊重,网络侵权比比皆是,司空见惯。如何在网民和版权所有者的利益间找到平衡是建设绿色互联网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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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中国互联网发生了两件被誉为“自我炒作典范”的版权纠纷案例:第一件是4月10日搜狐公司发表声明,表示Google(谷歌)公司的谷歌输入法直接盗用了搜狗词库,侵犯了搜狗输入法的知识产权,要求其停止相关输入法的网络下载;第二件是8月14日方正电子公开宣布,Blizzard(暴雪)公司研发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在中国运营时盗用了五款方正字体,方正电子将起诉暴雪公司侵权并索赔1亿元。

  “在听惯了微软公司对中国网民的Windows盗版谴责,大家有没有想过其实许多美国公司都在中国互联网进行着赤裸裸的网络侵权?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的法律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尚未完善,而另一方面则是网民和国内互联网公司对网络版权概念的模糊和缺失。”搜狐公司董事会主席兼CEO张朝阳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强调,在互联网时代,仅仅是一个小小的词库也蕴藏着上亿元的商业价值。

  谁是互联网成长的烦恼?

  “我从事版权律师这一职业已长达25年,在这期间我所积极参与的版权事业以及版权界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我们所处理的互联网侵权问题,在25年前是根本无法想像得到的

  。” 美国版权局副局长大卫·卡森近日来华访问时向记者表示,“侵权性质以及版权所有者所承受的侵权行为带来的伤害,都发生了质和量的转变,严重威胁到作者、艺术家、表演者以及其他创作人员的生存。”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认为:“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在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知识产权的管理模式,对现行的版权制度提出了挑战。”柳斌杰署长向记者解释说,如何有效利用版权保护制度,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来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是知识产权界和互联网产业界共同关心的问题。

  互联网对版权保护制度的影响有利有弊,不能一概否定,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数字技术促使版权作品的种类和数量快速增加,版权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队伍不断壮大。数字技术的应用和互联网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使更多的人参与创作,并自行将作品传播给社会公众。每一个网民都可能成为版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

  其次,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新问题层出不穷、矛盾越来越突出。比如说网络覆盖面大,传播速度快,无地域的界限、海纳信息等等的特点,对图书、音乐、电影等作品的传统传播的方式,形成强烈的冲击。再如P2P技术、搜索引擎、博客和播客,在线音乐影视收听收看下载等问题,引发了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和广大公众的利益冲突。这些问题急需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做出回答。

  第三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版权保护的难度增大。随着网络带宽的增加和传输质量的提高,人们复制、传播与使用他人作品变得更加容易。任何一个人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获得作品,并将其再次传播出去。数字化的作品较之传统形式的作品更易被侵害。

  毋庸置疑,在传统印刷和出版行业面临互联网数字化革命的今天,互联网侵权对版权所有者而言是一种深恶痛绝的“烦恼”,但对盗版的受益者(普通网民)而言是一种网络技术的“福音”。

  网络传播侵权谁负责?

  由于互联网站点无限制的准入,网络侵权具有无国界、隐蔽性强等特点,侵权行为难以被确认,侵权的证据也难以搜集,客观上增大了网络版权保护的难度。而更大的问题可能还在于版权

  所有者和侵权者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模糊,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平。

  “在谈网上侵权案件之前,我认为有必要理清一下互联网上的著作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本质问题和侵权行为归责要件问题。实际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过是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和表演权而已,但是现行《著作权法》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及表演权不属同类项的权利同等罗列,这种做法本人认为值得商榷,因为这在实践中容易产生误解。”刘平律师则首先指出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本身在网络传播权利的界定方面存在漏洞。

  刘平律师向记者解释说,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把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当地拔高,以至于连网络环境下的上载下载行为和在线播放行为算不算复制和表演行为,以及能不能用传统过错归责理论来评定其是否构成侵权都成了不少人的困惑。

  根据刘平律师的描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归责要件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从事该等行为前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第二,行为人对其行为有控制能力。

  “在任何情况下,从事网上传播行为前的版权注意义务应该首先应由网上传播者自己承担,而绝非以海量信息、难以监控为由把它推卸给版权人承担。” 目前国内很多网络侵权的行为人往往摆出一种强盗理论:“你自己不长眼,出了问题可别怪我”。这种把传播者注意义务往外推的理论眼下还颇有市场。

  以综合资讯类网站为例,“新闻门户”应该对自己设置的网页上的所有内容的版权合法性负有审查注意义务。难以履行并不等于不能履行,如果认为自己难以对自己网页众多的内容尽到版权注意义务,那么应该减少内容。否则,出现侵犯版权的情况就应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从事该等行为前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因此存在主观过错,而不能以网站信息海量为由,把监督义务推卸给他人。

  “这里所说的控制能力指广泛意义上的控制能力,因为这对于归责P2P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非常重要。美国针对P2P软件提供商判令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判令理由之一,就是认定P2P软件提供者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或降低利用P2P软件从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刘平律师认为,eMule、Bitcomet、Flashget、迅雷等P2P软件的技术公司应该对相关侵权负责,当然使用P2P软件的个人也要对自己的上传下载行为负责。

  虽然目前国内许多资讯门户都有盗用传统报社和记者的文字和图片,并借此获得流量点击和商业广告,但由于侵权行为人和版权所有者的各方面力量悬殊,许多资讯网站的侵权案件往往被双方所默认。而在音视频领域,国外的版权所有者往往通过专门的协会统一起诉P2P软件提供商或下载发布平台,国内的版权所有者则因为法律官司周期太长而放弃维权任由对方继续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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