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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补钱”是陌生字眼,加班费不能只是表态


[ 沈峰 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7/5/3  ]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表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五一”前3天加班的人可以领到至少3倍的日工资。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选择“补休”或者“补钱”,且应优先选择“补休”;劳动者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则用人单位必须“补钱”,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方式抵充。(5月2日《珠江晚报》)对在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而言,无论是“补休”还是“补钱”,《劳动法》上都有严格的规定。但问题是,劳动者敢和企业经营者叫板吗?我身边就有现实的例子,我的两个亲兄弟分别在当地的一个国有上市公司和一家大型民营企业工作。近三四年来,几乎在所有法定节假日中,他们都在工作。但原本应得的加班工资,却从没有被兑现过。“补休”、“补钱”对我的两个亲兄弟而言都是陌生的字眼。问及为何不向企业讨要加班工资,答曰:敢要加班费,你就得卷铺盖走人。

    事实上,要加班费还是要饭碗,两者只能选其一,这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去年有一项调查显示,面对节日加班却无法领到加班工资的现实,高达70%的人同我的两个亲兄弟一样选择了默默忍受。而害怕丢工作,不敢较真,成为劳动者无奈的选择。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实的根本原因在于惩罚性制度的缺席。企业冒险不发加班费的违规成本,仅是被查处后判罚足额发放加班费,最多再加点罚金;而劳动者冒险索要加班费的后果,极可能是失去一份工作。如此显失公平,必然造成企业违规行为的恶性循环。

    虽然,近年来每逢节假日,劳动保障部门都会出场表个态,称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权获得加班费。但事实上,加班费讨要的尴尬局面,多半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因为,现在有些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往往都只是等着劳动者来举报问题,而后才介入调查,缺乏事前监督的责任感。加之,一些劳动者不敢“较真”节日加班费,使得相关法规在许多地方如镜中月水中花,这不仅仅是劳动者的无奈,更是法律制度的尴尬。

    与不敢“较真”节日加班费一样,劳动者同样不敢“较真”拒绝加班。虽然,《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可事实是,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

    保障劳动者的假日加班费,劳动保障部门不能满足表个态就算完事。作为法定的执法责任,即使没人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展开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对那些违反劳动法律的企业要给予“重罚”,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节日加班费对劳动者来说,不能只是一张“画上的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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